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法官认为,王某作为财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行业规范。即便领导章某让她转账,但她明知审批手续不齐全,仍然多次执行,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严重失职,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之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安某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案证据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和平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郑和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即时报了‘110’并拨打‘120’救护,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之妻获得赔偿协议,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粟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龚米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龚米山上诉称事故成因鉴定意见认定情况与事实不符,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其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及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及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龚米山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上诉人龚米山在诉讼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及上诉人龚米山的家属在二审期间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等情况,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具有自首,积极救助伤者,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救助伤者。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拿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与前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有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同时获得书面谅解,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在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前往芦山县公安机关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在道路上未实行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事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纪某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在此次交通事故后仅赔付被害人35000元丧葬费,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由于本案中,交警部门根据被告人马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对其量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某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系初犯,且事后被害方已得到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宋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朱某1近亲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A×××××大型客车挂靠的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衡某、郑某1、王某、杨某2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四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庄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人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荀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荀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罗某乙亦对被告人罗某甲表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九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所肇事车辆有相应的保险以及有部分可用于赔偿被害人的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到位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徐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徐某甲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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