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加重情节 重复评价 参阅要点 被告人仅因“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由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该“肇事后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榆路口西内侧车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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