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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要求支付少发的经济补偿金12038.5元,其计算依据是(4527元/月+12600元/12月+餐费251天×8元÷12个月)×19.5个月-实发99976元=12038.5元,因被上诉人2014年7月30日为上诉人补发的12600元系从2012年8月1日起为上诉人每月上调的600元工资的总额,上诉人要求该数额分摊到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中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上诉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885元,其计算依据是(4347.59元×12个月+月补600元×5个月)÷12个月÷21.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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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沃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汪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沃某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汪某旷工为由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对汪某同志处理的决定》载明与汪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同时也不同意公司对其进行带薪转岗培训,并采取过激行为伤害公司领导,另其不请假已连续旷工超过七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没有违法解除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因上诉人与汪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确记载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上诉人不能就该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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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春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明确约定解除双方2011年1月1日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正大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春防经济补偿金103860元,其他费用(生活补助、2014年未休年休假3天)16075元,共计119935元;双方对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方式无异议;李春防确认在协议签订时正大公司已付清李春防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工资、加班费等)、补助费、差旅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李春防放弃向正大公司另行主张任何补偿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等内容。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2014年5月份工资、差旅费、2012年鱼料绩效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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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志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润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润龙公司认可自2014年6月1日起,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甲方变更为被上诉人润龙公司,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安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赵志强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假日工资等费用,因安盾公司已支付加班费用,上诉人不能就不足部分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赵志强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因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2015)郊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赵志强的劳动关系”;二、变更(2015)郊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志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50元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758元”;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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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郊区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郊区信用社上诉主张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工作不是该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张某某从2000年3月起即为郊区信用社提供劳动,郊区信用社主张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郊区信用社主张张某某要求二倍工资差额超过诉讼时效,因一审法院支持的是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该部分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郊区信用社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郊区信用社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应当从2008年开始,因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起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起算,郊区信用社此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郊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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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原佳木斯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与上诉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81699.28元。上诉人系自愿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恢复工作,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劳动关系系强行解除,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于2002年7月下岗,下岗期间按月领取生活费。被上诉人接收上诉人后,上诉人仍然没有上岗,继续按月领取生活费。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工人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上诉人在2002年7月至2010年10月一直处于下岗状态,并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其要求补发2002年7月至2010年10月工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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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与哈尔滨啤酒(佳木斯佳凤)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日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已于2010年10月31日自愿解除,王某亦根据约定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如对解除该劳动同合同有异议,双方仍应按照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王某在2017年5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该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并继续履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同理,王某于2011年、2014年与百威佳木斯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王某主张此两份劳动合同无效,亦应当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于2017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2011年、2014年所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亦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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