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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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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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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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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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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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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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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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