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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行与李某某、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经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该两份合同部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跟定合法性有效。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担保人申某某就原告与李某某签订的专向付款合同进行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该合同亦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只按合同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剩余借款一直拖欠不予偿还,显属无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提前全部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200.82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损失,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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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行与李某某、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经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该两份合同部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跟定合法性有效。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担保人申某某就原告与李某某签订的专向付款合同进行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该合同亦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只按合同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剩余借款一直拖欠不予偿还,显属无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提前全部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200.82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损失,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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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经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该两份合同部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跟定合法性有效。原告中行联纺支行与担保人申某某就原告与李某某签订的专向付款合同进行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该合同亦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只按合同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剩余借款一直拖欠不予偿还,显属无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提前全部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200.82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损失,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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