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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中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主张医疗费2131.3元,并提供了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辩称对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到济南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支付的医疗费、于2014年10月29日到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所花费的费用和于2014年11月26日购买的膏药的费用不予认可,对原告于鉴定报告出具前所花费的正规票据载明的医疗费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吴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系原告吴某某自行支付的费用,不包含被告刘某某支付的费用;原告吴某某受伤后一直在门诊进行治疗,除了被告刘某某为其支付的治疗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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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郝一富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一富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冀EF9081号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即为本院确定的70%。对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车辆车主被告柄成公司及被告李殿军共同承担。被告郝一富系被雇用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丰恺驰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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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尊贵及被告财保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其责任划分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材料,原告及母亲刘书丽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参照2015年度四川省域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48629.62元,与医疗费票据相符,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540元(30元/天118天),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18天,予以确认;3、护理费:20770.4元(125.2元/天118天+93.7元/天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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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姚某某、刘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鲁PHR**挂号重型货车的驾驶员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以50%为宜),再不足部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刘英某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以50%为宜),其挂靠的被告金玉米物流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刘英某应承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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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鲁P×××××号轿车的驾驶人被告王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承担,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超予以赔偿,被告王超具有驾驶证,被告杨世东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标准问题:对于原告的医疗费,原告提交了单据,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支公司提出应扣除治疗癫痫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据,对其辩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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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相学、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朱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认定马相学的九级伤残是否正确。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德衡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9号马相学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根据马相学的申请,由鄄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依法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马相学进行了法医学检验而作出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马相学损伤过程及送检材料,结合该所法医学检验及其辅助检查结果,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中4.9.5b条、4.10.10i条之规定,经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马相学右侧(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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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青松诉王希开、巨某某冀某食品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梁青松诉王希开、巨某某冀某食品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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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师坷、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万顺货运公司已向被告阳光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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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师坷、临城县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万顺货运公司已向被告阳光财保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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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与马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原告刘某驾驶陕A811X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冀EF6039/冀EBA1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白里未驾驶的陕KGM183小轿车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白李未无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被告邢台县东胜货运车队就涉案车辆订立了保险合同,故被告人寿邢台公司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马某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寿邢台公司是否免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需要提示,不用明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是公安部的规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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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与梁某某、佳县桦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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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洋洋与孙智某、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庄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枣公交认字(2014)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客观清楚,程序公正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智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洪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翟洋洋无责任。冀E×××××冀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永诚财保邢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永诚财保邢台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因被告张洪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其承担原告损失的30%,被告孙智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张洪科应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永诚财保邢台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付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张洪科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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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濉溪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福公路大队出具的枣公交认字【2015】第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客观清楚,程序公正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由于皖F×××××/皖F×××××号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本院结合被告朱某某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皖F×××××/皖F×××××号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还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5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对被告朱某某应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保淮北市支公司承担;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部分,再由被告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通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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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国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焦国强驾车与陈某某停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国强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焦国强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应当对焦国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鲁R×××××鲁R3981挂号车在人保菏泽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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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董道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董道义与郑宏波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郑宏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道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董道义应对杨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由被告董道义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被告董道义系被告路志敏的雇佣司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路志敏承担。被告路志敏的车辆挂靠于广龙物流公司,故广龙物流公司应与路志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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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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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祖国常与被告董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及医疗费花费情况,故本院依法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董某某驾驶冀E91xxx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8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祖寨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祖国常相刮擦,致使原告祖国常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武公交认字(2016)第0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祖国常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冀E91xxx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被告董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下属的威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祖国常在武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78147.77元。原告祖国常治疗终结后,原告伤情经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处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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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涉案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2015年11月6日15时00分许,张宝驾驶鲁C×××××小型客车与前方段某某驾驶的豫G×××××小型客车尾随相撞,付光胜驾驶鲁C×××××小型客车行驶至此又与张宝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尾随相撞,三车追尾后三车驾驶员下车协商修车赔偿事宜,甄路通驾驶冀A×××××小型客车行至该处与付光胜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相撞,导致前三车又发生二次碰撞。段某某受伤应系豫G×××××、鲁C×××××、鲁C×××××三车追尾所致,与甄路通无关。甄路通驾驶的车辆冀A×××××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需赔偿段某某财产损失666.67元,对于段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其他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各负担50%,并无不当。张宝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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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邓建设、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违规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邓建设承担。被告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侵权后果,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洋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邓建设赔偿。被告邓建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7388.6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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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邓建设、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违规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邓建设承担。被告咸阳欣荣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侵权后果,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洋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邓建设赔偿。被告邓建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4328.0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712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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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浩浩、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甘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浩浩负事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按7:3划分为宜,原告郝某某无责任。因被告闫某某给二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未划分数额,故本院按1:1划分即被告闫某某给原告张浩浩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给原告郝某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对原告张浩浩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本院按相关合理票据进行审核,共计153910.99元;误工费28600元〔143元/天×200天(定残日的前一天)〕;护理费12000元(120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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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会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杨民(系实际车主)驾驶陕AXXXXX号仓栅式货车与前方向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孟彦军驾驶的陕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两车在前行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被告吕国旗(系实际车主)驾驶的翼EP80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乘坐在孟彦军驾驶的陕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候会红受伤,王杨民驾驶陕AXXXXX号仓栅式货车以及被告吕国旗驾驶的翼EP80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同等责任,王杨民、吕国旗对候会红身体健康构成侵权,故应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王杨民陕AXXXXX号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保强制险、被告吕国旗登记在被告顺腾公司的翼EP80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财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12000元内按照实际损失先行予以赔付。对于原告的赔偿分别由被告永安财险公司在强制险(减除应对史某某、王某乙的赔付份额)范围内赔付过后,不足部分由王杨民承担;被告中华财险公司在强制险(减除应对史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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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与梁某某、途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辩解不合常理,同时,被告途顺运输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梁某某的购车合同,证实梁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被告途顺运输公司购买了冀EL35**号/冀EFQ**号重型半挂车,分期付款时间自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前途顺运输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梁某某享有该车使用权、收益权,该证据证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梁某某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认定梁运强是梁某某雇佣的肇事车辆驾驶员。4、勉公交认(2018)第SW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运强驾驶的机动车超载(核载34400kg,实载34685kg)。投保人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临城途顺公司(被保险人)所有的冀EL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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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关某某、张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关某某驾驶冀EF06**冀EAD**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某受伤,故原告请求被告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的各项合理损失,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合理损失项目应为医疗费3137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共19天、应为950元;被告对鉴定意见认可,故对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陕榆正法[2019]临鉴字第J231号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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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某运输服务部作为某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某挂车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支持的部分,包括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2439.24元(清涧县中医院住院花医疗费2139.24元,榆林市第一医院门诊花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7天,每天30元计算为210元;营养费因已构成伤疾,以7天每天20元计算为140元;护理费依照2015年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7天每天143元计算为1001元;误工费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以100天每天143元计算为14300元;交通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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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薛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二被告赔偿。经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榆公交高三认字【2014】第0041号认定书,认定薛剑锋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国良、薛某某均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陕KB1661/陕KY998挂”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保绥德支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冀EF6085/冀E2L05挂”半挂车在被告财保邢台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等险种,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财保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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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玉某与吕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5月12日发生在吕某某、毛玉某、马儒琳之间的交通事故已被聊茌公交认字【2016】第003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认定书对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及责任的划分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肇事车辆冀E×××××-冀E9V86挂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5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因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毛玉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其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不足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被告吕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对被告吕某某应承担的60%的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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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各项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鲁2M016号轿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于单某某系被告三和公司的司机,因此,应由被告三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段某某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标准问题:对于医疗费,原告提交了医疗费单据及病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医院出具的会诊费证明,被告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出具了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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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交的该鉴定书依法采纳。原告主张医疗费36858.58元,有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李世功已68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及是否存在劳动能力,不予支持;护理费有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计算为5800元,原告主张5600元,未超过该数额,予以支持;营养费2250元予以支持;李世功户籍地为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李官道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18141.6元;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损,有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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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石家庄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某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被告永安保险有异议的四张票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认定为无效证据,其余证据具有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实原告事故发生后的实际医疗费用,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永安保险辩称扣除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原告提交的禹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书一份,收费票据一张计款2200元;证实:⑴、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⑵、后续治疗费13000元;⑶、误工期限300天,护理期限9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⑷、营养期60天,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为1800元;⑸、鉴定花费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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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陈江龙、陈某某、邢台县佑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对于事故的经过及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案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认定。因陈江龙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故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主陈某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因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有保险,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再有不足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赔偿比例以赔偿80%为宜,被告佑强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尹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用计77941.05元,有相应的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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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黄某某应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苏J×××××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保邢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民财保石家庄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人民财保邢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石家庄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直接向徐某某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黄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徐某某的各项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盐东方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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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威县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不以农村收入为其主要经济来源,原告损失可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对原告主张其误工损失按每月4500元标准进行计算,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印证,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五、原告范某某各项损失情况1、医疗费:10356.37元,原告范某某提供用药明细、费用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其在国业控股淮安有限公司购买价值600元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需要使用该项药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对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该项费用18天(住院天数)×50元/天=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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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旭诉被告吴春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吴春华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春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实际侵权人吴春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及理赔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吴春华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旭医疗费3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4114元(12057×20×10%)、鉴定费880元、辅助器具费1532元、复印费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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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与隋永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金与隋永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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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杨洪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杨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及案外人娄艳国无责任。对于该责任划分,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杨洪某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原告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本院核定为23745.23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可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原告于某某共计住院27天,故原告于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350元(27天×50元/天);关于营养费,原告于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建议其进食为“软食”,故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营养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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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王某、吴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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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杜某某、沙河市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穿越中央分割带掉头,造成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途安公司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被告朱建国,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受雇于被告朱建国,因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赔偿的顺序为被告人寿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如仍有不足由被告朱建国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原告损失应当与另案伤者田丰源、刘亚红的损失按照各自损失在总损失中所占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经核,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14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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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张某某、元某某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山西大医院出院证,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本院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予以采纳;对误工费,原告提交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本院认为,原告按交通运输行业主张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对营养费、误工费的日期计算,应结合本案事实、医院诊断建议事项,并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综合评定为宜;2.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居住地西关村属城中村,且原告从事运输业而非农业生产,故对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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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邢台捷元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彦根未遵章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彦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张彦根驾驶被告捷元货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保财险邢台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保财险邢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已赔付乘车人刘亚东医疗费1534元、杨旭强医疗费159元,数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梁某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数额偏高,本院酌情部分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应为1550元(50元*31天);营养费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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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桂兰、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原告肖桂兰、郭某某要求一审被告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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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实际拥有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181620160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武某某无责任,被告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目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武某某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得赔偿的具体项目为:1、医疗费1966.5元(根据医疗费票据认定);2、误工费89211元(按照原告武某某事故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3、残疾赔偿金54704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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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吴某某、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白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5218.99元有原告提供的和顺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11支、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票据48支、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票据1支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至于被告关于医药费票据有非医保用药应按保险合同扣除20%的抗辩,因原告白某所用药物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无法区分,原告所用药物均有医嘱,被告也无法证明原告用药对治疗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和护理费750.4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按住院天数8天每天15元计120元予以认定。被告关于根据医嘱及病历白某的伤情不需要加强营养的抗辩不成立,虽无医嘱加强营养,但原告白某被诊断为:寰椎前弓骨折、右肩胛骨骨折,根据病情需加强营养。误工费按照山西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0467元日平均工资为83.47元计算188天(因可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为15692.36元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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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岩峰与祝某某、河北省隆某某华联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晋公交认字(2018)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梁岩峰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祝某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支公司对该责任认定书认可,故本院对此责任认定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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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有原告提供的证据4予以证实,为避免诉累,本院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7000元。2、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经质证,二被告均不认可,要求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相互印证,足可以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二被告则要求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系雇佣司机,其误工损失可以参照2016年山西省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4、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6,经质证,二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反驳证据,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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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某某速递有限公司与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金某某公司上诉提出韵达速递属于加盟经营模式的快递企业,金某某公司并不负责快件末端的收发运输,由加盟商来负责。泽雨公司作为金某某公司加盟商,负责朝阳区霄云路附近的快件末端的收发运输,夏某某为泽雨公司的员工,本案中夏某某运送快件业务,就属于加盟商泽雨公司。一审法院认定金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金某某公司主张案涉工作其通过加盟经营的方式交给了泽雨公司,夏某某系泽雨公司的雇员,并提交了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佐证其主张成立。但经一审法院审查,该合作协议书首部记载的甲方为金某某公司,乙方为“霄云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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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冯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原告申请复核,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该份责任认定书的客观合理性予以确认。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被告王某某负主要责任,以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间接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某同样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某赔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廊坊市百和一笑堂购买药品的花费,因无法显示购买的药品清单,且无医嘱等其他证据证实该项支出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73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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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贾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住院时间、根据原告的病情应当给付营养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该诊断证明中未见加强营养医嘱,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无理无据,保险公司不赔付营养费。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6天,住院期间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28日,该诊断证明最后落款处显示出具证明的日期为2016年5月7日,与上述期间有矛盾之处。原告陈述在(2015)曹民初字第2835号案件审理时提交了一份诊断证明书原件,现又起诉故又开具了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两份诊断证明书内容一致。经核实原告提交诊断证明与(2015)曹民初字第2835号案件中提交的诊断证明内容一致,故对原告提交诊断证明书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提交的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该鉴定文书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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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的相关规定,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8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杨根山审判员  卢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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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某等与许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事故发生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强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检查、医疗费5541.12元,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十级残疾赔偿金为56498元,误工期100日误工费25470元、护理费依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5785元/365*50天=4902元,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元,鉴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冯军花住院医疗费8750.44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护理费35785元/365*10天=980元,肩胛骨骨折,误工期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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