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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在其承包的水浇地内补栽果树,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并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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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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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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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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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邢某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贾某乙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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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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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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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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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积极恢复造林,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无违法违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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