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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连带承担劳动报酬责任

2025-06-03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刚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刚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刚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刚的混同用工,部刚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对部刚要求环齐集团对华宇公司的用人主体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上诉人部刚提交的部分加班事实证据和被上诉人环齐集团的考勤管理制度,可以证明部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周六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通过打卡、钉钉等方式对员工考勤,掌握职工考勤记录的事实,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一直未提交职工考勤记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部刚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对部刚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部刚的部分加班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部刚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二审庭审中,部刚对一审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认定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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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曹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与车主杜乾坤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但应在赔偿总额中对杜乾坤赔偿的部分予以相应扣减。对于被害人应按农村或城镇标准赔偿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二被害人虽系农村户口,但鉴于其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打工且办有暂住证的事实,被告人可按农村与城镇居民标准的平均值对原告人进行相应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本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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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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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侯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某自愿向原告人支付补偿款,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害人邓某某系城镇户口,对二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二原告人未提交工资被实际扣减的依据,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江油,原告人作为江油本地人,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一审酌情认定1000元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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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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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总和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是否判决正确。(一)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本案中,中财保勉县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保人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7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中财保勉县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中财保勉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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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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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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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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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金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梁金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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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问问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本案中,邳州市交通局为了实现本单位报废汽车残值,没有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擅自将无号牌报废车辆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直接给购买人李某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邳州市交通局出售报废汽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具有违法性。二、关于邳州市交通局出售报废车辆给李某,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关联性,邳州市交通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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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医院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事发后积极筹集款项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就刑事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本院认为,一、关于损失的确定问题。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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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系经营餐饮业,无固定收入,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餐饮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即41168元/年,112.7元/天,其误工时间根据实际住院19日及三期评定为休息60日,即79日);护理费其护理人员为一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100元/天计算。其请求赔偿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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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宝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被害人王某2、赵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黄友宝为连某某新时代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失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黄友宝具有重大过错。因被告人黄友宝驾驶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附带民诉讼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之外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及商业险中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享有的10%的免赔率,应由被告新时代物流公司与被告人黄友宝承担连带责任。黄友宝及其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高桂英、赵某1人民币25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追究被告人黄友宝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辩称被害人王某2不具备城镇人口户籍性质,三原告人不予认可,三原告人提供了响水县城东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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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孟新文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单某乙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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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拉扎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煜晟物流公司作为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提供者、管理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国泰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配送人员的保险人,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所提请求按照被害人长子所在地即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有多名子女,且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原审按照2018年度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缺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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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即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受害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内,如果受害人系在被保险车辆内受害,则属于本车人员。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行进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坐在车斗内的货物上,而非车上乘坐位置,且事故发生时,黄某已被甩出车外,其所处位置即其死亡位置系车外地面而非车内,位置发生了从车内到车外的变化,应属第三者范围。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夏某某、长岭县佳捷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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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毕亚杰从车上坠落后被车门的右侧部位撞击。此时,毕亚杰相对吉CK04**号车属于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不足的部分为406483元(526483元-12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0元。对仍不足的部分206483元(406483元-200000元),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巩珂琪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虽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有严重的心脏病,可能是因为心脏病犯了。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巩珂琪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巩珂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206483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巩珂琪系承包关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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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青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姜青海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姜青海负全部责任,林某某2无责任,可以认定姜青海存在重大过失,故赵双与姜青海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宁公司,挂靠人为赵双,被挂靠人为陆宁公司。肇事车辆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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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及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粱某某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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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辽G79213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其商业保险,且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因被害人杨某甲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经济损失2075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651.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各项赔偿项目以其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诉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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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后被害人因伤重不治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救助被害人即离开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但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王某某以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为由,提出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王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李某某、刘荣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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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徐某、李某2、李某3造成经济损失,应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数额合理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王某1及其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行为发生在兴盛煤矿注销之后,且兴盛煤矿与王某某之间系车辆连环买卖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王某1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手车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证实兴盛煤矿系王某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2年9月23日,注销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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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1、苏某、苏某1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2014年6月即在城镇居住,应属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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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李某1、董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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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敦化市黑石乡安乐基督教活动点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垫付被害人王某己、王某乙、高某乙的丧葬费用及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费用,并筹措到对王某己、王某乙、高某乙的赔偿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院在对郝某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郝某某在案发后得到赵某某的谅解,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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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X生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詹X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X娇死亡,其继承人勾X2、勾X3、勾X4、勾X5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放弃权利,故其权利均应由其孙女勾X1丹代位继承。关于上诉人勾X1丹、王X梅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韩X冰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其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吴X万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应与吴X万、詹X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有吴X万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韩X冰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韩X冰虽将车辆借与无驾驶证的的吴X万,但肇事司机詹X生有驾驶证,故韩X冰对事故无过错责任,韩X冰未及时为肇事车辆续缴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勾X1丹、王X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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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在车保险丝发生故障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并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以至于与任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被告人周某与任某1互相间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人周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通知,2016年至2017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00.86元,丧葬费为25779元。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如下:1、首先确定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三名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赔偿数额为1309490.50元。即523796.20元×2+26189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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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483号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民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院就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经查,被害人刘乙于案发前一年均生活、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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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吕小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崔某2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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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事发当时系履行职务期间,并且事发路段由于修路视线受阻,限速标志不明显并且事发当时超速不多等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还考虑到在本案诉讼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法定数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的情节,本院认定被告人邵某乙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的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为622520元(31126元/年*20年);丧葬费为26729元;被害人抢救费6567元。由于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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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洪某某与杨某某、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8)吉0202执387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任瑞启、董洪影作为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增加注册资本,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其在增资后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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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120、122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医疗费1638.05元、何某1的医疗费8219.85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相应的病案予以证实,故对于二人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丧葬费36389.5元、死亡赔偿金589446元,何某1的残疾赔偿金58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以及何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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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年某3、年某4、年某6、年某7、年某5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孟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将私自改装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交给被告人孟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及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航驾校名下,且肇事车辆也不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事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航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航驾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年某3、年某4、年某6、年某7、年某5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停尸费的诉讼主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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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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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雾天驾驶车辆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被害人韩江死亡重大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报警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首,综合事故危害后果,造成的损害未予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上述已认定的经济损失所提起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赔偿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间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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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781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张某丙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人张某丙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各承担10%的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查,被告人张某丙驾驶的车辆是李某某个人所有,但车籍登记在扶余市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李某某与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按规定向运通公司交纳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经营手续。李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运通公司的经营许可,并且李某某按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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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92544.89元、丧葬费25779.00元、尸体解剖检诊费600.00元、存尸费、尸表检验费2270.00元,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0元,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刘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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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杨某,杨某雇佣孟某某驾驶车辆,孟某某为杨某提供劳务,杨某与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将该车辆挂靠在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客运,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死亡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徐某、王某3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某3、邹某1、邹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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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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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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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本院不予评判。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100735.42元;马某、刘某某87380.46元;陈某某711079.58元;赵某某80287.26元;单某某97165.61元;张某某4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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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郭某1、陈某,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饮酒驾驶,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与白某1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机关关于被告人白某1具有坦白、积极施救、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白某1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白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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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佟秀莲代理审判员 张平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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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永某驾驶机动车跨越禁标线并逆向行驶与对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永某在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次事故因被告人永某的过错而导致,故此被告人永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肇事车辆车主系被害人孙某2,事发当天因被害人孙某2无驾驶证而让被告人永某驾驶该车辆,因此被告人永某与孙某2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肇事车辆车主孙某2应与被告人永某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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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杜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出的辩称主张,有悖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护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受偿的设立目的,且法律没有将被害人从他处受偿情况作为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免除条件,而且本事故损失并非被害人故意造成,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免责规定,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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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与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驶入逆向车道,导致其驾驶的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并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的死亡与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死亡一人之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同时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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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乙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郑某某未投保交强险,故其应首先在交强险30%的限额内(其余70%预留给被害人李某、李某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按5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李某某甲将依法禁止行使的机动车转让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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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已明确提示并得到其确认,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但原判确定其所承担的赔偿数额有误,其只应承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所承担赔偿数额的10%,即13322元,特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金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其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与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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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是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70%为宜,被害人刘某某自行承担责任限额3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28350×20年=567000元、丧葬费4479元×6个月=26874元、遗体缝合费用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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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出示的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该车辆所有人为”中卫大众雍某某”,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中卫市大众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雍某某)”,该2份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的营运资质与上诉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另外在案的雍某某与上诉人签订的出租车服务管理合同书,约定雍某某将购置的×××号出租车挂靠在上诉人名下经营,及公安机关收集的肇事车辆照片显示×××号出租车外观为”大众出租”标志,能够证明肇事车辆×××号出租车与上诉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故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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