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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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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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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总和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是否判决正确。(一)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本案中,中财保勉县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保人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7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中财保勉县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中财保勉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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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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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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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系经营餐饮业,无固定收入,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餐饮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即41168元/年,112.7元/天,其误工时间根据实际住院19日及三期评定为休息60日,即79日);护理费其护理人员为一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100元/天计算。其请求赔偿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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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宝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被害人王某2、赵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黄友宝为连某某新时代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失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黄友宝具有重大过错。因被告人黄友宝驾驶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附带民诉讼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之外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及商业险中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享有的10%的免赔率,应由被告新时代物流公司与被告人黄友宝承担连带责任。黄友宝及其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高桂英、赵某1人民币25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追究被告人黄友宝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辩称被害人王某2不具备城镇人口户籍性质,三原告人不予认可,三原告人提供了响水县城东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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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拉扎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煜晟物流公司作为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提供者、管理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国泰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配送人员的保险人,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所提请求按照被害人长子所在地即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有多名子女,且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原审按照2018年度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缺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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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辽G79213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其商业保险,且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因被害人杨某甲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经济损失2075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651.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各项赔偿项目以其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诉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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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后被害人因伤重不治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救助被害人即离开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但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王某某以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为由,提出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王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李某某、刘荣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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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徐某、李某2、李某3造成经济损失,应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数额合理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王某1及其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行为发生在兴盛煤矿注销之后,且兴盛煤矿与王某某之间系车辆连环买卖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王某1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手车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证实兴盛煤矿系王某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2年9月23日,注销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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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1、苏某、苏某1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2014年6月即在城镇居住,应属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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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李某1、董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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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X生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詹X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X娇死亡,其继承人勾X2、勾X3、勾X4、勾X5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放弃权利,故其权利均应由其孙女勾X1丹代位继承。关于上诉人勾X1丹、王X梅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韩X冰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其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吴X万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应与吴X万、詹X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有吴X万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韩X冰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韩X冰虽将车辆借与无驾驶证的的吴X万,但肇事司机詹X生有驾驶证,故韩X冰对事故无过错责任,韩X冰未及时为肇事车辆续缴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勾X1丹、王X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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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在车保险丝发生故障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并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以至于与任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被告人周某与任某1互相间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人周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通知,2016年至2017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00.86元,丧葬费为25779元。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如下:1、首先确定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三名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赔偿数额为1309490.50元。即523796.20元×2+26189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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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483号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民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院就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经查,被害人刘乙于案发前一年均生活、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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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吕小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崔某2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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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事发当时系履行职务期间,并且事发路段由于修路视线受阻,限速标志不明显并且事发当时超速不多等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还考虑到在本案诉讼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法定数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的情节,本院认定被告人邵某乙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的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为622520元(31126元/年*20年);丧葬费为26729元;被害人抢救费6567元。由于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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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洪某某与杨某某、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8)吉0202执387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任瑞启、董洪影作为被执行人吉林市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增加注册资本,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其在增资后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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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120、122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医疗费1638.05元、何某1的医疗费8219.85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相应的病案予以证实,故对于二人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丧葬费36389.5元、死亡赔偿金589446元,何某1的残疾赔偿金58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以及何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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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年某3、年某4、年某6、年某7、年某5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孟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将私自改装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交给被告人孟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及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航驾校名下,且肇事车辆也不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事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航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航驾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年某3、年某4、年某6、年某7、年某5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停尸费的诉讼主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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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781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张某丙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人张某丙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各承担10%的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查,被告人张某丙驾驶的车辆是李某某个人所有,但车籍登记在扶余市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李某某与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按规定向运通公司交纳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经营手续。李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运通公司的经营许可,并且李某某按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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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杨某,杨某雇佣孟某某驾驶车辆,孟某某为杨某提供劳务,杨某与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将该车辆挂靠在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客运,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死亡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徐某、王某3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某3、邹某1、邹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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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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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本院不予评判。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100735.42元;马某、刘某某87380.46元;陈某某711079.58元;赵某某80287.26元;单某某97165.61元;张某某4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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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郭某1、陈某,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饮酒驾驶,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与白某1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机关关于被告人白某1具有坦白、积极施救、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白某1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白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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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佟秀莲代理审判员 张平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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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永某驾驶机动车跨越禁标线并逆向行驶与对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永某在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次事故因被告人永某的过错而导致,故此被告人永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肇事车辆车主系被害人孙某2,事发当天因被害人孙某2无驾驶证而让被告人永某驾驶该车辆,因此被告人永某与孙某2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肇事车辆车主孙某2应与被告人永某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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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杜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出的辩称主张,有悖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护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受偿的设立目的,且法律没有将被害人从他处受偿情况作为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免除条件,而且本事故损失并非被害人故意造成,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免责规定,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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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与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驶入逆向车道,导致其驾驶的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并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的死亡与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死亡一人之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同时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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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乙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郑某某未投保交强险,故其应首先在交强险30%的限额内(其余70%预留给被害人李某、李某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按5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李某某甲将依法禁止行使的机动车转让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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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已明确提示并得到其确认,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但原判确定其所承担的赔偿数额有误,其只应承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所承担赔偿数额的10%,即13322元,特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金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其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与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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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是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70%为宜,被害人刘某某自行承担责任限额3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28350×20年=567000元、丧葬费4479元×6个月=26874元、遗体缝合费用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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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出示的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该车辆所有人为”中卫大众雍某某”,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中卫市大众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雍某某)”,该2份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的营运资质与上诉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另外在案的雍某某与上诉人签订的出租车服务管理合同书,约定雍某某将购置的×××号出租车挂靠在上诉人名下经营,及公安机关收集的肇事车辆照片显示×××号出租车外观为”大众出租”标志,能够证明肇事车辆×××号出租车与上诉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故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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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但无法达到上诉人马某甲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另查明,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协议载明:运费付款方式为预付油卡16.5万元,余款货到现场付清运费尾款。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马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核,第一,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12月16日,上诉人马某甲实际经营的×××号货车与肇事车辆×××号货车共同为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新疆承运货物到陕西富县,马某甲雇佣马某乙为司机驾驶×××号货车运输本次货物。但因李某甲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落后于其他四辆承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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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2014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应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的各项费用606402.5元【死亡赔偿金436660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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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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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系雇佣关系,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张瑞平、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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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主张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为被告人刘某某,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主张刘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本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赔偿款项本院审查确认,计算如下:1、死亡赔偿金赔偿611880元(以2016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计算20年);2、丧葬费赔偿28938元(以2016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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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于某与于某1、大连鸿坤运业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本院(2016)辽0214刑初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的股东,未对案涉债务进行清算,即对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案涉债务无法得到清算,该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由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共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于某申请变更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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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8月7日14时40分许,辽宁省北镇市居民张某驾驶××××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202线128公里加927.4米处时,车辆发生侧滑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天津市武清区居民梁某1驾驶的××××2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一同驶入公路东侧路下翻车,致××××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1及其该车成员王某当场死亡,梁某2、梁某4、李某1受伤,××××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某及该车上乘员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当日伤者梁某2经伊敏煤电公司职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2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梁某1、梁某2、王某系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法医检验费10500元。另查明,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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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二、一审法院对交通费、住宿费的计算是否适当:三、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海军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上诉人巴音朝克图、王桂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审期间,上诉人于同喜申请法院指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复函,认为被鉴定人于同喜因交通事故经多次治疗后,现于同喜右胫骨中断骨折创面未愈合,创面肉芽生长不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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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上诉人裴某抢救伤者并自首,原审法院已认定该情节,且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裴某所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裴某驾驶机动车从事雇佣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其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鄂伦春自治旗某镇兴安马铃薯技术推广站作为上诉人裴某的雇主,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裴某给上诉人董某1、贾某2、董某2、董某3造成的民事损失,即被害人贾某1死亡赔偿金152970元、丧葬费28938元、医疗费2219.79元、护理费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16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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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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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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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未年检审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任某1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1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本院按三人五日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2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1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号面包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2租赁或借与被告人任某1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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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洪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史洪某肇事后,在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吴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交管部门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史洪某负全部责任,由原审被告人史洪某予以全额赔偿。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露天矿所提涉案车辆系杨某从其处购买后,又将车辆卖给史洪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史洪某系找到杨某,让杨某帮助其购买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露天矿的报废车,双方并未有买卖车辆的意思表示,史洪某于购买当天携带货款,由杨某代为交付,随即由史洪某本人将涉案车辆提走,以上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史洪某的供述及证人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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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遇有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宝河对五原告赔偿6.7万元,并得到了谅解。故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2015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为:1、死亡赔偿金5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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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杨培华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民事赔偿一节,本案造成被害人李某乙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4688.33元,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以324688.33元予以确认。关于民事赔偿的责任承担一节,因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某,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鞍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名下,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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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刘乙、张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受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上诉人潘某某雇佣,从事雇佣活动,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驾驶的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上诉人锦州通海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锦州通海物流有限公司亦应与上诉人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原判确定的原审被告人刘甲承担责任比例,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人刘甲予以赔偿,上诉人潘某某及锦州通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对肇事奔驰轿车三次评估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负担相应份额。关于上诉人潘某某、锦州通海物流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肇事奔驰轿车损失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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