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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