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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现住**市**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1月7日被葫芦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17时许,在**家中,通过微信在网友“**”(经查:姓名**,微信号:**)处,以人民币8500元价格购买象牙手镯4件。经鉴定:4件象牙手镯为现生象牙制品,共计222g,价值为9250元。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象牙手镯上交,并于2019年1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物证照片、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东林(2019)动司鉴字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又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涉案款物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处理。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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