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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