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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武联国、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陪护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客观地证明了原告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原告院外护理人员其弟弟孙宏盛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出租车行服务监督卡复印件到庭被告均持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到庭被告的异议成立,故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陪护人员的租床收据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该收据没有单位公章,本院认为此收据非正式票据,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县营业部出具的证明1份、收条1份,旨在证明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时志政,发生事故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原告在美联盛航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险;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公司替时志政预付原告医疗费13000元的事实。原告对收条无异议,对购车合同及保险公司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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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经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且评定为伤残等级为拾级,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原告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月工资1184.90元,低于2014年(受伤时上一年度)辽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40.00元的60%,故按2014年辽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40.00元的60%标准计算月工资为1944.00元。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基于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7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8年及工资标准每月1184.90元,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9479.2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医疗费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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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德林与侯某某、马某某、张洋洋、宫某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侯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马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马某某作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刚德林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2699.24元,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刚德林后续医疗费约需7000元,结合病历、医嘱、出院诊断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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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汽车公司对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在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7天,一级护理5天,主张一级护理6天错误。对交通费,因有医嘱刘某到上级医院救治,到长春的交通费予以保护;对误工费,根据刘某提供工作证明和刘某年龄等实际情况,应予保护。汽车公司对刘某的用药鉴定的合理性问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说明,刘某在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住院用药中的1,841.01元,与刘某本次外伤所致伤情的治疗无因果关系;刘某在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中的2,116.56元,与刘某本次外伤所致伤情的治疗无因果关系。因此,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应扣除刘某本次外伤所致伤情的治疗无因果关系的医疗费3,957.57元;对本次的鉴定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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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广博与被告刘忠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刘忠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停车待行的前车未制动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东辽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谭广博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谭广博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共37356.99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此次受伤二次手术费为3000元。该费用属必要的治疗费用,应予支持,故原告医疗费合计4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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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吉DH565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道路北侧向道路南侧从隔离池开口行走的行人赵某某相撞,经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该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为非农户口,故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55天,实际损失如下:1、医疗费40806.25元+后续治疗费用11000元+疤痕修复费3200元,共计55006.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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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薛某驾驶吉D65717号小型轿车与赵金山驾驶的吉D23109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吉D23109号大型客车乘车人原告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薛某与赵金山负事故同等责任,即薛某与赵金山应各自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的50%;因赵金山系被告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因薛某驾驶的吉D6571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4,065.80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41天)、护理费4,953.62元(120.82元/天×41天),三被告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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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贵与王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观察预防不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醉酒驾驶二轮自行车,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吉D56518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于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纠纷,故根据原告及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80%的合理损失,其余原告自负。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标准:1、关于医疗费。由于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在辽源市中医院及2016年3月22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相关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在辽源市中医院及2016年3月22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治疗的费用予以支持,合计为70428.36元。虽然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于2016年5月16日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相关证据有异议,但辽源市中医院出院诊断书记载原告眼睛确实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同时还记载原告出院三个月后可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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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某与中通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院认为,即使快递员李某某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快递员是以快递公司名义投递、揽收包裹,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服务要求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安排,快递员不能自主决定,故应认定李某某与中通公司为雇佣关系,故作为雇主的中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所驾驶的×××号面包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中通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李某某的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损失根据相关标准及其诉讼请求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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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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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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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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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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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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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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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金某某发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用4761.56元,结合病历、医嘱及出院诊断书等,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经吉林律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金某某此次损伤护理天数为60天为宜,故其护理费应为125.66元/天×60天×1人=753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故为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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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刘金海、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刘金海承担谭某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谭某的合理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刘金海赔偿。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谭某的交通费,参照谭某住院时间、伤情、住院的地点等,主张600.00元合理,予以保护。对代理费,参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本案实际情况,收取5000.00元合理,予以保护。对误工费及衣物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谭某的其他主张,提供证据充分,予以保护。谭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5550.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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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明诉王%U5D1F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损害行为,依《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长明作为崔淑琴的近亲属,在其母亲死亡后,有权就其母亲生前被侵权的事由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期间,其针对的侵权事由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基础,故侵权人的确定应以合同相对方为主体,即被告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崟霄作为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原告在本案中以侵权为由起诉二被告,且在诉讼请求中未能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故本院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仅审理原告对于被告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王崟霄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要求法庭确认包庇罪犯,恶意代理,伙同罪犯帮凶串通,设计陷害,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等相关事实,以上事实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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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白永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既然被告白永兴对在交通事故中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就是对原告因其车撞伤的事实给予了确认,保险公司按无责赔付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驾驶普通客车沿仙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我的家园供热处门前时,将原告撞伤,后被告白永兴将原告送至家中。当天午夜原告由其家属送到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外伤、左额叶区脑挫伤伴脑内血肿、右肘外伤、双手外伤、腰背部挫伤、闭合性胸外伤、右侧及肋骨骨折、胸12腰1腰2腰5右侧横突骨折、骨盆骨折,共住院85天(其中一级护理13天、二级护理72天),支付医疗费23125.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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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莹莹与杨亚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此而引起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吉D6503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辽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先由被告平安辽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杨亚东应承担70%、原告唐莹莹应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关于误工费,原告唐莹莹在辽源经济开发区正轩袜子加工厂工作,2015年全年工资收入为37971元,误工时间经鉴定为180天,误工费为37971÷365天×180天=18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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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魏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广明驾驶吉DE5585轿车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魏广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寿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1、伤残赔偿金39841.37元、护理费8215.76元及交通费200元,该费用应予支持;原告受伤部位评定为十级伤残,势必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2、原告住院期间花医疗费19006.78元及二次手术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5300元均属于合理费用,应予支持。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及复印费二被告均无异议,该费用应予支持。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魏广明驾驶吉DE5585轿车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魏广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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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驾驶的×××号轿车在被告华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被告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华安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外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原告的医疗费合计为102467.26元,其中有医院医疗费票据的金额为101780.26元,该部分有住院及门诊票据,应为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另外外购药票据分别为555元及132元,该费用虽然为外购药,但因为有医嘱,故亦应认定为合理药费,亦应予支持。原告二次手术费经鉴定约为13000元,该费用亦为合理费用,应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合计为83天,二次手术经鉴定住院天数约为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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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生诉石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察素齐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合法,与本案直接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依据。关于原告刘某生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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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梅某张文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吉DT5259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3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余下损失,由被告张文生赔偿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住院期限有异议,认为原告从医疗费结算票据看原告住院104天,相应费用也应按104天计算,辽源市中心医出具二张医疗费票据,其中第一张到2014年12月28日,第二张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1月30日出院,中间有2014年12月29日到2014年12月31日3天在发票上没有体现出来,但原告并未出院。所以被告关于原告住院104天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中关于原告伤后护理期限的鉴定,认为是原告受伤后的护理期限,原告重复主张护理费不应保护。该抗辩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张文生提出原告申请鉴定未有得到支持的事项,该鉴定费应予减少。从原告申请事项和鉴定意见,原告未达到今后需要护理依赖程度,该项鉴定费600.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伤残赔偿年限应为19年。原告合理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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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关于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抗辩,予以采信。原告合理损失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余下由原告和被告杨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别承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各承担50%责任。原告未提供交通费证据,不予保护。对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有挂床行为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供持续误工证据和鉴定报告,原告误工时间为11个月零16天。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2110.24元、误工费20660.54元(80.94元X16天+11个月X1760.50元)、护理费23061.34元(一级护理6天X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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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机动车方驾驶人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和原因,故付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付某某予以赔偿,因付某某为邢某某已经支付医疗费1000.00元,该费用应在其赔偿额度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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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长明诉被告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明之母崔淑琴与被告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崔淑琴死亡后,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针对该委托合同赔偿请求权(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权利)。一、原告主张王某某在代理原告崔淑琴诉被告常万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鉴定时,遗漏出院后的护理时间的申请,造成崔淑琴此项经济损失29655.12元。因出院后的护理时间可以鉴定确定,也可以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作为依据,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已经崔淑琴本人签字同意,该诉讼请求第2项已确定后续护理费以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赔偿,因此,被告指派的律师王某某在鉴定申请中没有对后续护理费申请鉴定,不存在过错。王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认过错,系其个人的认识和行为,不能代表被告,在充分考虑原、被告关于此节的争议观点后,作出上述认定。另外,从损害结果来看,原告可以依照东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另案主张此项权利,仍然享有救济渠道。二、王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为崔淑琴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在诉讼和鉴定申请过程中均没有提出营养费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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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方丽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任赔偿贾某某;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责任赔偿贾某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由方丽某按事故责任70%赔偿贾某某。方丽某对代理费有异议认为过高,因本案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其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根据本案贾某某合理损失,本案保护代理费2000.00元。保险公司对贾某某住院时间认为过长,有异议,没有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对误工费保险公司同意按城镇居民服务业标准给付,因贾某某从事的是小百货零售业,按2014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批发零售业日工资为143.76元给付贾某某误工费;贾某某从住院到鉴定伤残报告前一日,误工天数为157天;二个十级伤残按二十年的12%赔偿;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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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树海诉被告辽源市迪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保险范围外的损失,由迪某药业按与原告同等责任赔偿。对被告迪某药业提出其责任由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出车的司机吴连才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未能举出足以证明司机是个人用车证据,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误工费,原告未能举出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证据,其误工费按其户籍所在地农业收入计算,误工时间从住院到伤残鉴定前一日即11个月零25天。对精神抚慰金,属交强险范围,不按责任划分分担。对被扶养人张福珍66周岁,因是农村户口,保险公司未能举出有劳动能力和有生活来源,所以按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14年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0793.17元、误工费213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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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梁某某的损失,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人保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梁某某、高某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鉴定意见中的护理级别及护理天数与梁某某病历记载不一致,应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费应按农业标准计算6个月。残疾赔偿金应按其年龄结合其伤残等级确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梁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计算为:1、医疗费57,563.15元;2、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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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机动车方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故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李某某所有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以外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李某某予以赔偿。姬某某因伤就医客观上必然产生交通费用,其合理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00元;其主张的继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门诊票据三张共计9元,票据中患者姓名写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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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连荣诉被告李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郑连荣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机动车方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故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李某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部分,或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以外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李某予以赔偿。郑连荣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郑连荣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本院酌情增加其残疾赔偿金系数,其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3217.82元/年×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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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高全、被告贾连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杨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机动车方驾驶人贾连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和原因,因贾连成系高全雇佣的司机,二人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贾连成造成杨某损害,应有接受劳务一方高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高全所有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被告辽源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辽源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高全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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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某诉李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李某应承担事故的30%责任,李玉某自行承担70%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李玉某合理损失。对交强险外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与李玉某按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李某对李玉某在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外损失也按责任比例30%赔偿。保险公司对李玉某2015年7月2日门诊医疗费有异议认为是住院时间外的医疗费。对该医疗费不能证明是本次交通事故所发生,该抗辩理由充分,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对2015年7月10日机打门诊医疗费收据140.00元有异议认为住院期间发生不予赔偿。该票据门诊收讫公章是2015年7月9日住院当日,可以认定是李玉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予以保护。对交通费保险公司认为过高。李玉某住院15天,保护200.00元交通费合理;李玉某伤情较重,5000.00元精神抚慰金合理,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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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红、马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石某某承担事故的70%责任,马某某承担30%责任。石某某对李海红、马某某的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全额赔偿李海红、马某某的合理损失,不足由石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李海红、马某某的主张,提供证据充分,请求合法,予以保护。李海红的合理损失为:1、医药费45,370.01元;2、护理费6,161.8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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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胜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给其自有车辆×××-吉D1475解放-万事达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车辆的郭军受伤,对于郭军的经济损失属于车上责任险赔偿范围,被告应予赔偿。因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判定本案原告马某胜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473.37元(扣除已给付8000元,判决实际赔偿81473.37元),确定了原告马某胜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该判决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应由被告负担,即81473.37元+诉讼费1257元=82730.37元。原告在上述判决前给付郭军的8000元赔偿款亦应由被告负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支付的郭军在河北省威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的医疗费2134.44元,原告主张此期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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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某负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驾驶D44402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过错比例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本案中,辛某某的损失根据相关标准及其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11920.27元[医疗费共花费16400.9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剩余部分按责任划分王某某赔偿1920.27元(6400.90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100元×37天×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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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被告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外购药因无医疗机构证明及医生相关医嘱,不予支持。编号为12132641483的门诊费票据患者姓名并非原告,该费用不予支持。编号为13150960350的门诊费票据非医疗费用费,应予以剔除。辽源市中心医院眼科门诊处置票36.00元,无公章、医生签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就医必然发生就医交通费,酌定为200.00元为宜。停车费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暂扣车辆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拖车费系合理施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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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荣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荣只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荣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王某荣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其年龄结合其伤残等级计算。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王某荣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计算为:1、医疗费12,410.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00元(50.00元×43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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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安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陈某某、韩某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陈某某护理期限及人数,后续治疗费用应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费可按其提供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计4个月零8天,精神抚慰金略高,应适当调整。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陈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计算为:1、医疗费56,388.16元、2、后续治疗费22,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00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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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来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来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理赔责任的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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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某与石丽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住院费:16592.23元;伙食补助费:67天*100元/天=6700元;护理费:67天*108.59人/天=7275.53元;误工费:因原告住院67天(6月21日-8月21日),后经两次诊断医嘱表明休治期间为8月28日至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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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次事故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丛某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丛某医药费595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100元=6100元,合计12057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余款2057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护理费124.08元61天=7568.88元、残疾赔偿金23217.82元20年10%=46435.64元、交通费200元、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要求1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按相关规定本院支持5000元。上述总计69204.52元。因继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未予评定,故原告丛某鉴定费2700元自行承担鉴定费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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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姚某某、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姚某某、姚某某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误工的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217.82元×20年×10%=46435.64元、护理费9天×2人×124.08元+42天×124.08元+30天×124.08元=11167.2元、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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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有诉辽源市鸿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奇峰、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九条  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3116.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3、护理费9773.1元;4、误工费13790.93元;5、后续治疗费13000元;6、残疾赔偿金4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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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利与刘某、杨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作相应赔偿。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提出因案外人孙某、包某未到本案,应为其预留相应的交强险赔偿份额,本院认为,考虑到两名案外人的损失,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有利于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孙某、包某二起赔偿案件已向本院提出诉讼,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数额。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结合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剩余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剩余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被告刘某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某、刘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提出先由其他9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关于此部分的损失,原告可以待查明其他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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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方某某、位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虽登记在被告位东生名下,但该车辆已转让与被告方某某,并已实际交付。被告方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该机动车将原告毕某某撞伤,且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毕某某所受到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有票据证实的医疗费52664.37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00元有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12159.84元,有二级护理证据证实,符合“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每日为124.08元(98天×124.08元=12159.8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二次手术费19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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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某次要责任,该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该结果的合法性予以确认,酌情认定宗某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高某某自负30%的过错责任。高某某要求宗某某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偿的修车费1450×30%=435元,最终数额为5837元。综上,高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治疗费39270.63元+6元+354元+49.6元+535元+2元+85元+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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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该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该结果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均对原告诉求及证据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外购药票据为非正规票据且无医嘱,故本院对外购药花销57.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副本两张属于重复计算,该部分请求数额为1080.12元,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222元属于合理范围内花销,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治疗费8842.58元+140元+1363.52元+3000元(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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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义与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费只给付原告住院、出院必要的费用,其要求900元过高,现保险公司同意给付300元应予采纳;2、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误工费为13839元。二被告认为,原告误工费应按照其受伤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扣除722元计算。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原告2016年1—10月的工资收入,其每月收入不固定,又因其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应参照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18时3分许,被告孟某某驾驶轿车在人民大街矿务局转盘北侧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在辽源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73天,住院期间均为2级护理。该起交通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被告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安建义4根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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