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甄某某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田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35名劳动者的工资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已将拖欠款项偿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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