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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尚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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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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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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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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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存疑不起诉)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存疑不起诉)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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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赃款已清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乙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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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劣迹。第三,本案中违法所得已全部清退。第四,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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