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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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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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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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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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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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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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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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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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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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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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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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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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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彭某某盗窃所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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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案发后邓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钢材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邓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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