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初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具体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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