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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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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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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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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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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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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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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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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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