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缪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何某某,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缪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亲属何某甲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熊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现余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报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现实表现良好,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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