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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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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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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甯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起诉人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并且被不起诉人甯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和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甯某丁均已达成和解。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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