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实体法上的形成权,非诉讼时效客体。若受期间限制,应适用除斥期而非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确认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人(包括第三人)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主动确认。 合同违法性不因时间经过而改变,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违法行为被合法化,违背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适用于需对方协助的权利。 确认合同无效不以当事人主动行使为要件,第三人及法院、仲裁机构可主动介入,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
阅读更多...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的发生 理赔 诉讼时效 参阅要点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当事人 原告:田乃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19日,田乃军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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