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虽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系单方肇事造成轻微财产损坏已赔偿,鉴于李某某酒精含量103.8mg/100ml,李某某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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