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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灰色五菱面包车沿庆阳市西峰区***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庆阳汽车**站十字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测试,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2019年6月26日,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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