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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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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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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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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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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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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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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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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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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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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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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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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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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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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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