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丙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导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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