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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武联国、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陪护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客观地证明了原告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原告院外护理人员其弟弟孙宏盛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出租车行服务监督卡复印件到庭被告均持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到庭被告的异议成立,故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陪护人员的租床收据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该收据没有单位公章,本院认为此收据非正式票据,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县营业部出具的证明1份、收条1份,旨在证明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时志政,发生事故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原告在美联盛航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险;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公司替时志政预付原告医疗费13000元的事实。原告对收条无异议,对购车合同及保险公司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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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贺来存、莫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被告应对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承担责任,原告出院后治疗医疗费871.09元,护理费按二人计算每天100×56×2=11200元,交通费614元,住宿费6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6=1120元,营养费20×56=1120元,二次手术费29000元,残疾赔偿金20×17566.28×0.33=115937.45元,其他辅助费用航空制氧机等3155.8元,今后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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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雷某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原告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雷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告雷某某未保护现场,亦未标明事故相应位置,以抢救受伤人员为由驶离肇事车辆,双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交警部门未认定双方责任大小,故本院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原告徐某负事故30%的责任,被告雷某某负事故70%的责任。被告陈某某将车辆交给被告雷某某使用的行为未违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陈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陈某某对原告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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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罗新国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为主张自己在城镇务工,于请假回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提交了自己与西宁城北忠明再生资源回收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请假条、西宁城北忠明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执照、西宁城北忠明再生资源回收站及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大堡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江安县夕佳山镇铜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能够充分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罗新国、太保宜宾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其上诉称倪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742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2899元,罗新国负担45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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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负责的工地提供安装消防通风管道劳务,并按天计付报酬,原告接受被告的监督管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提供劳务活动,并对自身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10%的责任份额。被告吴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因疏于管理,在工作中未提供充分的安全生产条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90%的责任份额。原告张某受伤后的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关于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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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史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马某某关于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请求均依法成立。对这些赔偿请求在具体数额和赔偿方案上须依法确定。一、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赔偿费用的数额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案采信证据进行具体确定。具体为:(1)医药费。根据采信证据,医药费数额确定为42867.21元;(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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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白成某驾驶的青A25017号金杯牌小型客车挂靠在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而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为了管理需要便以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名义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实际投保人系原告白成某,且在庭审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并称原告白成某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司机座位,每座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200000元。故西宁金圣地旅游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为原告白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原告诉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110880.3元,在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00000元医疗费后,本院支持10880.3元;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计算有误,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18天应依照青财行字(2007)1501号青海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以住院天数18天*50元/天=900元支持,其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36天,应依照青财行字(2004)1037号青海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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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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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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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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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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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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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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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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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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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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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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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与李某某、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昂成、久措当场死亡,乘车人占等等3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共公交认字[2017]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结论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占等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营,被告冯全成将×××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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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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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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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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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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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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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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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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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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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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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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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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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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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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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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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唐国君、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崔某某、苑建平、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为侵权案件,虽因被告唐国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而产生纠纷,但因属于单方责任,且被告唐国君驾驶车辆属于苑建平与崔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购买后被告苑建平除了自用外,还用于了公司业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陕ABJ9**“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已由卢某转让给苑建平,故原告要求被告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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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索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冶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当以本院核定为准。被告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冶索某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凭票计算为42,062.53元;2.误工费参照鉴定意见书误工期180日即6个月,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误工费计算为18,000元;3.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护理期90日,参照2017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其他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4510元计算为13,530元;4.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确认60日,按照每日50元计算为30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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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诉格某某安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任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须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事故责任人周鸿福所驾驶的货运性质的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安某汽车队,因周鸿福已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汽车队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均在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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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德某某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大小,确定被告田某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杨某某承担30%的责任。本次事故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被告田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关于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对残疾等级十级无异议,对残疾赔偿金58338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医疗费48146.5元,庭审中查明该款为扣除被告田某垫付的医疗费17803元和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的数额,少于庭审中查明的48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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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关于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对残疾等级十级无异议,根据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残疾赔偿金29169元×20年×10%=58338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护理费,根据海西州人民医院出院医嘱,被告住院20天、避免腰部负重3个月、恢复半年到1年后手术取出腰椎内固定,对于原告主张的100天护理期予以支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参照《2018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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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原告曹某某人身损害并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曹某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原告曹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按医疗票据确认为4718.83元。原告曹某某虽没有提供护理证明,但考虑其住院期间确由亲属护理的实际,护理费参照宁人社局发(2015)348号《关于公布某某地区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简单体力劳动人员”平均月工资确定为1649.2元。原告曹某某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确定为4个月,误工费参照前述《通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平均月工资确定为15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每天均按20元计算,确定为720元。交通费虽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原告随诊地点与住所地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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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山诉李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虽不是陕APXXXK号“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但其为已通过买卖方式受让并已实际使用的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韩某某因醉酒,叫其朋友李某某帮忙驾驶车辆,双方已形成帮工关系,李某某作为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帮工人韩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车时侵占对方路面,最后造成原告王军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某某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二被告对原告所造成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应全额连带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8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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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都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中支公司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被告人保财险湟中支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机动车损失险等,并交纳了保险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湟中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保财险湟中支公司对原告都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合计72042元无异议,按双方约定的责任比例30%计算,原告都某某诉求的人身损失赔偿金并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元的责任限额。本案系二原告基于保险合同而提起的给付保险赔偿金之诉,被告人保财险湟中支公司提出的应由侵权人康进元先行赔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涉案车辆虽然在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实际价值,故涉案车辆在发生全损时的保险金额应以评估的实际价值确定予以赔偿。原告杨某某以新车购置价赔偿的主张,既不符合约定,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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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丁某某、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存在的文字瑕疵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太平洋财保还对发票(票号00833330,金额120元)提出质疑,认为是从外面买药的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住院治疗期间从外面购药不符合常理,所以,对该发票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工资证明、交通费票据各被告均提出质疑,本院认为,工资证明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票据各被告的异议成立,都是出租车票据,均连号,其效力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的陈述和本案有效证据证明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3月19日16时30分,被告丁某某驾驶×××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大通县桥头镇到斜沟乡,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老营庄加油站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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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董某某、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BN9017的小型客车,在本市城中区七一路海悦酒店门前倒车时,将原告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董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其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某某公司,该被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该被告对该车辆已经在被告某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增加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被告某某分公司作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该车辆所投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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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蔺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为民事二审案件,本院依法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姜某某上诉主张的一审法院漏列第三人问题。姜某某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XX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双方之间对XX公司的车辆损失及全部受伤人员约需医疗费用进行的约定,而蔺某某对此并不知情。蔺某某既不是协议一方,也未委托XX公司代理其处理相关事宜,该协议对蔺某某没有约束力,对蔺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姜某某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只是约定姜某某向XX公司赔偿XX公司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伤者的医疗费用,姜某某按协议履行后,XX公司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及XX公司代理姜某某办理全部伤者住院及出院事宜。蔺某某在本案中主张赔偿的医疗费不包括XX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所主张的其他赔偿款项亦不在姜某某与XX公司协议约定条款中。本案系侵权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蔺某某系赔偿权利人,姜某某系赔偿义务人,蔺某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其与姜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该二者双方之间的相关约定,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一审法院未追加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审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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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及施xx均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所致,公安交警部门虽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对施xx作出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但根据本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施xx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施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实际支出部分为2057.30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为1个月,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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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并按约履行。被告对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及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均无异议,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依法进行理赔。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应由对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付之后再向原告赔付,对此辩称原告无异议,并当庭减少主张的赔偿数额121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故被告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数额应剔除121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9444.12元,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原告损伤后的治疗并未超出检查治疗损伤的范畴,故对原告的医疗费用,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辩称,原告虽有运输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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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嫣与付品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当事人签字,且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认为证据3中同济医院的病情单不是原件,不予认可;有的门诊发票的时间和医院治疗时间不符,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同仁医院、普爱医院、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无相应门诊病历,不予认可;病情证明单上有加强营养事项,出院记录无加强营养事项,应以出院记录为准;洪湖市中医医院的放射诊断报告单上显示骨折线消失,说明骨头已长好。本院对同济医院的病情单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认可;对同济医院的病历原件和医疗费发票时间相符,予以认可;对被告提出的、,经本院查明,采纳被告的意见;对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病情证明单上显示加强营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证据4的鉴定结论评定过高,依据鉴定条款,并未测量义肢活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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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因避让宋玉海在路边停放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王海亮驾驶的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相刮碰,随后三轮汽车又与路边行人原告李某某及×××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海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某及宋玉海不承担责任。因王海亮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履行的职务行为,故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和王某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青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系机动车,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的经济损失158895.15元,首先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1427.3元(医疗项下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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