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无酒驾和毒驾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亲属(配偶、儿子、女儿)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经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无酒驾和毒驾的行为,属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表示不在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给与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表人(近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是其妻子,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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