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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张怀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多次医治无效后死亡,四原告作为近亲属可以提起索赔。对原告提供的11份证据,对10号证据提出异议外,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予以采纳。涉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原告交纳了强制保险金受害人应依法得到获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提供10号证据张华艳的工资表提出异议,庭后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对原告证据,予以采纳。被告所述不予采纳。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伤残死亡限额为12万元,其在上次诉讼中已赔付10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7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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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魏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原告王某某之夫姜善荣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冀11-×××××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魏某某为被告刘某某雇佣的司机,雇工在从事雇佣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姜善荣虽然为农业户口,但提供公安部门暂证证,证明自2009年7月起居住在衡水市中华南大街,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死亡赔偿金为325260元。原告主张丧葬费16153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尸检费600元实际已发生且证据合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火化费、运尸费均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宿费用因提供票据非正式发票且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用,因原告尚存在其他子女,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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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刘玲玲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亲属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赔偿比例由被告王某某承担30%为宜。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豫P×××××/豫P×××××重型货车在被告泰山财保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保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泰山财保东营中心支公司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3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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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安东、唐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本次交通事故豫P×××××豫P×××××重型货车驾驶人王瑞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亲属束某无责任。因此,赔偿比例由豫P×××××豫P×××××重型货车驾驶人王瑞科承担30%为宜。因王瑞科驾驶的豫P×××××豫P×××××重型货车在被告泰山财保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保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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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机驾驶人、行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贾胜辉、赵红亮均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审根据过错程度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60%份额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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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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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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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江平、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孟飞飞于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第三者,事故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三份交强险均适用于赔偿孟飞飞之近亲属并无异议,则邢台永安保险公司、曹妃甸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孟国平、杜占峰系受害人孟飞飞的雇主,事故发生后与孟江平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170000元。孟江平系孟飞飞之父,结合该协议具体内容,孟国平、杜占峰有理由相信孟江平得到其他权利人的授权,且孟江平等四人并未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亦承认已经收到上述赔偿款,则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孟国平、杜占峰从原审原告处取得了就该170000元赔偿款向终局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原审原告则不再享有相应的再次请求赔偿的权利。结合本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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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袁某某与孟某某、曹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发坑塘位于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与西孟庄村之间,应属于两村共同共有。因村民在此取土,下雨后雨水流淌至此,致此处水深约2-3米。被上诉人东孟庄村委会、西孟庄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共同所有人,负有管理、安全防护义务,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牌、安装防护栏等。但是该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做到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孟祥鹤一方自认:“在尹书志跑以前,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并不是孟祥鹤把他推下去的。”张来昊(又名张乐天)在故城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尹书志不敢下水,孟祥鹤拥了他一下,尹书志就跑着下湾了”。上诉人孟祥鹤是故城县武官寨镇东孟庄人,应当知道事发坑塘水深2、3米,下水洗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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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向太平洋保险投保的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1万元。太平洋保险应向贺某某支付理赔款。一审法院判定的理赔款数额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理赔限额,也低于贺某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的赔偿金额,是按2014年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太平洋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付60%,即74247.6元,是恰当的。一审法院关于丧葬费的认定并无不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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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顺行、吴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孟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孟某生前有五名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身份均为农民,应首先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每人每年所需的抚养费,然后将数额相加,年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关于年赔偿总额是以何种居民标准为上限的问题,因抚养人孟某长期在石家庄打工、生活、居住是一审确定的事实,其抚养能力也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故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经查,一审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计算数额并未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计算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人民保险沧州公司二审庭审中所提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其上诉状中未列该内容,超出了其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石家庄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提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和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问题,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石家庄公司在法定赋予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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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刘某某等与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虽在上诉状中将其他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列为被上诉人,但本院审查其上诉状内容后认为,其上诉内容仅涉及荣某某、刘某某、宋佳承、宋梓伊和人保绥化公司的权益,故将马芝、兰西金路车队、绥化龙泉运输公司在二审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审被告。本案各方对原判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次序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当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这种赔偿次序的路径有利于第三人获得更充分的赔偿。被上诉人荣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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