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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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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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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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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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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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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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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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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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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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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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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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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19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张某甲驾驶车辆状况良好,醉酒驾驶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果,且醉酒驾驶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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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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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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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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