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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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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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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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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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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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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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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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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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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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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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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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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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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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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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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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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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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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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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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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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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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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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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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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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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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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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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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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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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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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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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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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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拟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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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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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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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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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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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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