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无前科劣迹,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系隔夜酒导致,且血液酒精浓度为90.70mg/100ml,低于130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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