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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