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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徐言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该录音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次,赵某某、徐言某所用药品价格及诊疗方案均由医疗机构确定,该录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依据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徐言某的医疗费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采信赵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适当。关于一审判决依据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上诉人罗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其次,罗某某虽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为复印件,并无原件相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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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公某某通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采信余某某自行举证提交的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余某某的各项损失是否适当;2、一审划分责任是否适当;3、一审法院认定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人保财险公安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中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关于一审法院依据余某某自行举证提交的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各项损失是否适当的问题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系余某某单方委托的鉴定,余某某将该鉴定意见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质证,人保财险公安支公司、通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所具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所的法医查阅了余某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并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作业指导书对余某某进行了具体的检验,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一审法院采信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余某某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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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诉公某某通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在二审中认为其精神存在障碍,构成伤残,但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此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采信余某某自行举证提交的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余某某的各项损失是否适当;2、一审划分责任是否适当;3、一审法院认定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人保财险公安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中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关于一审法院依据余某某自行举证提交的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各项损失是否适当的问题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系余某某单方委托的鉴定,余某某将该鉴定意见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质证,人保财险公安支公司、通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所具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所的法医查阅了余某某提供的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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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二、刘某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据是否充分。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上述条款明确保险合同原则上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并不必然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刘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受让人,其与上诉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本案非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关于刘某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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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王雨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是否恰当;3、一审免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判决本车的承保人即上诉人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付10万元,再划分事故责任是否正确。王雨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近亲属……”王某之女王雨馨虽然事故发生时处于胎儿状态,事故发生后才出生,但王雨馨属于王某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的事实不能改变,故一审支持王雨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王雨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是否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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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苏南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事故发生时,鄂D×××××两轮摩托车未年检,上诉人财保公安支公司应否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财保公安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业险保险条款一份,根据该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车上人员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第十款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虽然保险条款有上述约定,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保险条款已送达给了投保人彭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对以上免责事由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故条款对投保人彭某某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财保公安支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鄂D×××××两轮摩托车超过年检期限未年检,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财保公安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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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邹行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邹行孝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2、一审对邹洪清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3、财保南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是否免责。一审对邹行孝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因二审当事人仅对邹行孝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部分损失,按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予以确认。对有异议部分损失分别作如下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本案事故发生时,邹行孝已经年满65周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只应计算15年,一审按20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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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对李某某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关于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的问题。李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狄茨(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李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的居住证、狄茨(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狄茨(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单、居住人员信息、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石狮市第四实验小学证明,以上证据证明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福建省泉州市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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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熊某某、荆州市大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虽然被上诉人为农村户口,但被上诉人王某某所在沙市区立新乡张家沟村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新区建设,被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城市新区范围内,其不从事农业生产,完全依靠在城市工作维持生计,其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无明显差异,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居住于城镇,工作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主张,与此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交能证明其具体工作的证据材料,仅陈述在建筑业打零工,而打零工本身就不稳定,必然经常更换工作,甚至变换工作所属的行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从事建筑业缺少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城市工作,无固定从事的行业,其误工费可以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为120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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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董某某的户籍地三××新村××××大道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公司也仅有三、五公里的距离,且三闾新村现已纳入城镇管理范围。故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董某某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监利县容城派出所旁潘姓房东的证明一份。证明董某某2016年1月-2016年12月在派出所旁潘姓房东房屋内居住。证据二、银行流水明细一份。证明自2014年10月2015年4月,其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该公司向其农行账号以转账方式支付工资。证据三、监利中心百货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一份。证明董某某2014年7月、8月在该公司工作。证据四、董某某与现在仍在监利中心百货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影。证明其曾在该公司工作。证据五、董某某与现仍在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影。证明其曾在该公司工作。证据六、监利县蓉城地区三闾新村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董某某多年以来一直在外务工。证据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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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李某的误工费是否恰当。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虽然未满十六周岁,但其在监利县容城镇的红花亭酒楼当学徒,每月收入2300元是事实。用工单位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是否合法,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侵权无关。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治疗期间无法在红花亭酒店上班,必然存在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审按李某月收入230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财保岳阳开发区支公司并无证据推翻李某在红花亭酒店上班的事实,其主张李某未满十六岁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且误工收入的证明有瑕疵不应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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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医疗费36714.6元已经由被上诉人程某赔付被上诉人万某1,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向被上诉人程某就该医疗费进行了理赔,故不应支持被上诉人万某1就医疗费提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不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仅要求学校证明其在事故发生的当学年在学校读书,该证明并不改变被上诉人万某1在沙市联校读书多年的事实,并且被上诉人万某1随父母在城区居住多年,被上诉人万某1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3.被上诉人万某1父亲万某2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的内容为:“兹有万某2同志,从2016年3月开始在本公司工作至今。基本月工资3500元、奖金保险除外、该同志于2016年2月27日因其子万某1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请事假护理儿子,本公司已停止其发工资。”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未在该公司工作,就不可能会请假;明显可以看出“从2016年3月开始在本公司工作至今”中的“2016年”存在笔误。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就此点提出的异议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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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是当事人提交的补强证据及照片,可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酌使用。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三、362元交费小票应否认定。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一审中朱某某提交的荆州市常瑞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在制作上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在二审中朱某某对该证明材料进行了补强,证明在制作上存在瑕疵的部分已经证明单位的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予以补正。上诉人平安财保荆州公司认为的证明不具合法性、不应被采信,朱某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误工时间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因朱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二审中业已补正,其误工费应按照证明中记载的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计算。本案中,朱某某的伤残程度先经荆州楚信盛元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为21000元。平安财保荆州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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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祥与王某某、张尚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1、雇员是由谁选任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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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祥、王某清诉张尚某、荆州市金土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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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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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强与李某某、荆州市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职权用简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认定,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吴国强、李某某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虽然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事实采取了简化表述,但不影响该认定书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被告人民财保荆州支公司对该认定书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结合被告李某某陈述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保荆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荆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2、关于原告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时间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具备专业鉴定知识的正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鉴定意见书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系数和护理时间都做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主张后期治疗费过高,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残疾赔偿系数应当以11%计算,护理时间以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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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进与钱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职权用简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认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王先进、钱海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虽然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事实采取了简化表述,但不影响该认定书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被告中财保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对该认定书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结合被告钱海陈述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财保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财保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车辆使用人即侵权人钱海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护理时间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以其提交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计算护理期限为30日,被告主张以原告的住院天数17天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原告的出院医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出院后,因骨折还未完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故原告主张以鉴定结论计算30日护理期限,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原告误工费是否计赔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年满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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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刘某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关于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60元(20元/天×68天)。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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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高洋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受伤,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由其雇主高洋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高洋子赔偿。经庭审核实,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66295(凭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50元/天×58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凭法医鉴定)]、误工费21762元[按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72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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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春与代志美、潜江中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汉川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代志美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代志美系中材公司雇佣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其雇主中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代志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中材公司赔偿后可向代志美另行主张权利。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材公司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5185元(凭票据)、2.后期治疗费20000元(按法医鉴定)、3.护理费7677元[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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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先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荆州市先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依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了马某8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付了秦某的家属80773.70元和马某35875.17元,故被告还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9150元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83351.13元(300000元-80773.70元-35875.17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司机胡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只对受害人及原告有约束力,不能约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对于被告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关于受害人马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16837元。关于受害人陈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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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权诉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权利,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许某权受伤,应对原告许某权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财产损失2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必然支出费用,本次损失酌定为8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致伤残十级,符合精神损害的构成条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参照医嘱,酌定原告营养费为1500元。参照湖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统计的数据,原告许某权的具体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18927.55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47天×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0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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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曹某某、公某某迅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曹某某应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某将车辆挂靠在被告迅达公司名下经营,迅达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湖北省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对陈某某可请求赔偿的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20157.4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天),护理费1294元(20天×23624元÷365天),误工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95天,误工费5424元(95天×20840元÷365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残疾赔偿金41680元(208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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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华与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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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华与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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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年喜与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2、原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指数为11%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误工费是否适当;4、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医疗费是否适当;5、原审未支持上诉人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经查,被上诉人吴某主张上诉人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提交了证人徐忠喜、徐云桂的证词,证人徐忠喜于2012年12月12日为阳年喜方提供的证词与其于2013年5月2日向吴某方提供的证词及于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词就阳年喜是否是饮酒后作业一事陈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对其证词不应采信。证人徐云桂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对其证词不应采信。故吴某主张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对阳年喜工作时未戴安全帽的事实无异议,可予以确认。阳年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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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坤朋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袁国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因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对证据三,因该证据证明副坤朋在北京工作的起始时间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四、证据五,因是国家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且系对副坤朋一审提供的用以证明其在北京居住、工作的证据的补强,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国雄、荆州市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二审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审对副坤朋的损失认定是否正确。因上诉人仅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有异议,本院对有异议的部分作如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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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刘某某的损失是否适当;2、赔偿责任是否要进行分项判决。原审认定刘某某的损失是否适当。因上诉人仅对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有异议,本院对有异议的部分作如下认定:关于伤残等级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仅在一审庭审中口头提出伤残重新鉴定,直至二审庭审结束也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应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原审按公安孱陵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某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本案受害人刘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县斗湖堤柳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县斗湖堤水陆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证实其于2007年6月起一直居住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柳浪湖社区,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原审法院以湖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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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的误工费及营养费认定的问题。一、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某某因伤确实存在误工,其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事故发生前一年六个月的固定收入情况,故原审按照月平均收入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联合财保荆州公司认为原审计算误工费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某某出院时医嘱虽未注明需加强营养,但根据本案事故造成其左尺骨骨不连及十级伤残,其伤残情况确需加强营养,故原审确定营养费765元并无不当。联合财保荆州公司认为不应计算营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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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刘某所受的伤是否是被告孙某某驾驶的鄂D64589货车所造成的,且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分担;二是原告刘某所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认定。针对焦点一:1、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刘某骑摩托车载王佳文、朱梦银从被告孙某某驾驶的鄂D64589货车右侧超车,摩托车朝右侧翻,此时刘某的左脚应正处货车车轮一侧,其受伤的脚又的确是其左脚。2、既然摩托车已经侧翻,刘某作为驾驶员,摩托车车轮不可能碾压到其自身的脚。3、交警的笔录和庭审时都证明处于副驾驶的温永华感到发生了事故,从车窗回头探望了一下,货车也稍作停留,由于后面的车催促使其离开现场。4、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足内侧及足跟部受外界运动物体(如汽车类)挤压致左足部皮肤软组织脱套伤。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所受的伤由被告孙某某驾驶的鄂D64589货车车轮所造成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道路正处于施工时期,在前方没有放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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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有证据证明的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阳光保险主张医疗费应按国家基本医保核算,亦即应核减非医保药品费用,其实质是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投保时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现阳光保险无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条款尽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4,301.9元(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为44,301.93元)系被告刘某某垫付,在扣除刘某某应赔偿给原告的部分外,尚未扣除的部分应由被告阳光保险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虽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通过务工获取收入的事实,其要求按2018年湖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280元和原告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其误工费符合相关规定,故其误工费应为10,988.38元(34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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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某某与尹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越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比例承担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为19600.8元(18564.7元+103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18天×50元);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每天补助标准按30元计算比较适宜,司法鉴定营养期为60天,营养费为1800元(60天×30元);4.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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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付某某、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财保监利支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鄂DXGX**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虽然超过了六十岁,但依然可以从事一定的劳动,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应予以赔偿;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重新鉴定意见为原告所受伤不构成伤残,财保监利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鉴定费应由自己承担,重新鉴定改变了原鉴定意见,原告为重新鉴定所花费的费用理应由自己承担。本案相关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已由被告付某某如数支付;2.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为2000元;3.误工费为:1496元(34150÷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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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某某与蔡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蔡某某因过错侵害原告,致原告损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所驾车辆(湘F×××××)在被告渤海财保岳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该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理赔。对于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本院认为,原告羿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原告受伤花费住院费用16172.47元,门诊费用969.3元,共计17141.77元,被告渤海财保岳某公司提出扣除2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原告用药中的非医保范围,本院无法核定,且未提供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进行举证,故本院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确定医疗费为1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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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万某某等与张芝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六:一、被告张东方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过错责任;二、交警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确认其证明力;三、本案应否中止审理;四、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五、三轮车是否存在出借过错,所谓的出借人习天喜应否担责;六、多个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张东方应不会明知自己的儿子吸毒后将车交给他驾驶,但并不排除他对儿子无证驾驶的放任行为。在庭审时也查明,被告张芝静也不是第一次无证驾驶自家车了,原先就无证驾驶过。该车虽登记在被告张东方名下,但因其子张芝静与他系一个家庭,加之购买车辆时张芝静已成年,该财产应为家庭共有财产,被告张东方作为家长对其家庭共有财产特别是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有管理责任。如果被告张东方刻意不让张芝静无证驾车,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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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太平洋财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制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是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故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发票。朱某某、太平洋财保湖北公司认为部分发票是他人名字,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朱某某、太平洋财保湖北公司异议成立,经核查李某某的医疗费金额为41202.54元。原告提交的住宿费用收据证明、护理费用收据证明。被告朱某某、太平洋财保湖北公司认为证据形不合法,因无签名,无营业执照,不是正规税务发票,且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计算在原告的护理费中,原告已请求护理费,属重复计算,不认可。本院认为,朱某某、太平洋财保湖北公司异议成立,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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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抄件虽未加盖公章,且投保人为靳远平,车牌号不相同,车主也不同现车主李某,但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相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前往该车注册登记地,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查询,查明该车车主于2017年6月5日由原所有人靳远平变更为李某,车牌号由鄂E×××××变更为鄂E×××××,系同一辆投保车,故该证据予以采信;2、有关护理费的计算时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护理期应按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监利捷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83号 的意见护理期为90天计算,被告人民财保秭归支公司则认为应按出院医嘱44天计算,即:住院14天+卧床休息1月30天。本院认为,原告的出院医嘱中确有卧床休息1月,同时还写有“全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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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抄件虽未加盖公章,且投保人为靳远平,车牌号不相同,车主也不同(现车主李某),但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相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前往该车注册登记地,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查询,查明该车车主于2017年6月5日由原所有人靳远平变更为李某,车牌号由鄂E×××××变更为鄂E×××××,系同一辆投保车,故该证据予以采信;2、有关护理费的计算时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护理期应按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监利捷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护理期为90天计算,被告人民财保秭归支公司则认为应按出院医嘱44天计算,即:住院14天+卧床休息1月(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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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姚某、被告天安保险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一、本案是否漏列案外人潘禾春为本案当事人(即潘禾春对本案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二、如何核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案外人潘禾春是否对本案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因被告张某某是在先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再与案外人潘禾春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针对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所发生交通事故与案外人潘禾春无关联,案外人潘禾春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案外人潘禾春不应为本案当事人。关于原告损失的核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计算有误、误工费主张赔偿天数超出司法解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主张赔偿标准错误、精神抚慰金主张金额过高,本院依法应予调整;原告的其它赔偿项目主张赔偿金额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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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4日10时38分许,被告王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峰口镇解放街峰口殡仪馆往洪湖市万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峰××线××洪湖市××组路段时,遇左侧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由洪湖市峰口镇往洪湖市万全镇陆坛村方向行驶,被告王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洪湖市中医医院救治,住院39天,花去医疗费9557.07元。经诊断,原告王某某主要损伤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第1-6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头部外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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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郭某某、武汉金某某运贸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取得鉴定报告,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现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于2019年向本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关于本案责任划分与承担问题。被告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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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于海、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2、洪湖市万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工资表(2018年4—7月)、新堤办事处跑马路社区居住证明材料、房产证,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区域,原告常年在城镇务工,在工厂上班。二被告对洪湖市万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资单只有5—7月的工资。经被告到该公司调查,原告的工作期限只有三个月。对于居住证明、房产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居住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从证明内容上看,是根据原告本人的表述出具的。且居住证明与房产证也只能证明原告的儿子在该社区购买房屋的情况,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并非原告的居住证明。本院认为,洪湖市万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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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平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仅凭老沟村民委员会这一孤证不能达到证明原告年纯收入80000余元的事实,对该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认可被告平某已为其垫付医疗费21218.50元。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0时20分许,被告平某驾驶鄂D×××××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湖市××××组路段时,不慎与原告驾驶的鄂D×××××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被急送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为右侧三踝骨折,住院治疗27天,先后支付医疗费21594.50元(其中被告平某垫付21218.50元)。2018年7月9日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负责任。同年12月18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经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原告陈某某右侧三踝骨折受伤程度伤残十级,后期需行内固定器取出术等医疗费评估15000元,误工时间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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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会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证据5、6,本院在计算损失部分予以评定。对证据8、9,本院认为两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1月21日7时47分,被告王会才驾驶鄂D×××××小型普通客车,沿洪湖市长渠路由西向东至长渠路与万家墩大道交叉路口时,遇原告驾驶鄂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会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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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史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两证人虽然与原告具有亲戚关系,但两证人所证明的内容是事故发生后,被告通知两证人到场救助原告时,两证人所看到的现场状况(原告的三轮车与被告的货车尾部对尾部,原告躺在路边一米多处),然后两证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的情况,并非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且两证人所证明内容与原、被告在庭审中所陈述一致,故对证据5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结合本院认证意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在洪湖市××镇××口村从事渔业养殖,被告从事肥料销售生意。2016年6月8日,双方商定好购买化肥事宜,当天下午3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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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永康、徐国祥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5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7医院的CT报告单,以及证据6中该项检查费624元票据,系原告伤后为确定病情所做的三维扫描检查,其真实性不可置疑,故对证据5、6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7中武汉锦合精美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该公司的登记信息,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8中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兴达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结合证据7,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9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作出的科学的、客观的鉴定意见,且被告人寿保险东胜区营销服务部并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证据9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10,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职工档案,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新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职工身份,故对证据10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结合本院认证意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朱永康驾驶蒙K×××××小型轿车从洪湖市燕窝镇往新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洪湖市××农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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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证据6,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在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后期医疗费过高,后期治疗费应为5000元,以及原告在解放军武汉总医院的两次治疗费用属非外伤性费用;但该两次住院期间的头部、胸部影像学检查的外伤性费用应当认可。因此,对证据6中原告在协和医院的治疗费用96392.5元,以及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在解放军武汉总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费用1972.1元(326元+1646.1元)和2018年1月16日在解放军武汉总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费用770元(252元+518元),以及2018年1月15日原告在该医院门诊的放射费690.8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其它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证据7,本院结合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重新鉴定意见,对证据7中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时间为伤后190天、护理时间为70天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重新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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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雄与叶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承担,被告叶某驾驶向被告刘某借用的车辆致原告受伤,依法被告叶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已查明原告的医疗费为19810.79元,鉴定费用为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50元(79×50),营养费没有医嘱证明,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护理费8682.9元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按照湖北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为63778元(31889×20×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认定为3000元。医疗费19810.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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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六、七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六、七在证明形式上存在瑕疵,但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城区的事实与证据六、七综合分析,原告在城区打工、生活的事实能够采信。综合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4月2日6时,被告邵某驾驶鄂A×××××小轿车沿洪湖市刘心源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文泉东路××××路交叉路口时,遇王某某骑行自行车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在洪湖市中医医院急救花费放射费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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