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38296.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9天=2900元;3.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鉴定意见中建议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原告诉请未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茂名市分公司及平安海南分公司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存在异议,但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兰某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黎某县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黄某和原告唐某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且被告人保茂名公司对事故的经过和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应予采信。原告唐某认为被告黎某县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且逆向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肩内导致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被告黎某县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唐某没有依法提起复核,应当视为认可东公交认字[2016]第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其认为被告黎某县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黎某县驾驶的×××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在被告人保茂名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原告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某县、黎某某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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