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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