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侵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部门认定被告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提出医药费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予承担的意见,因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原告马某某主张营养期、护理期120天,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仅认可90天的营养期、护理期,却未提供依据,对保险公司的主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朱美满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朱美满应根据事故中的责任对原告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苏E×××××的小型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高某某,被告朱美满与被告高某某是夫妻关系。实际被告朱美满、高某某之间是一种借用关系,同时被告高某某出借车辆不存在过错,故被告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某某对苏E×××××的小型客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朱美满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同时结合双方驾驶的车辆确定由被告朱美满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某对苏E×××××的小型客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朱美满承担赔偿责任。另本案原告张某某驾驶后座搭载的严霞放弃交强险部分且明确全部给原告张某某,为此本院对交强险部分不再给严霞预留,全部给原告张某某。关于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根据事故中的责任对原告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苏E×××××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实际被告张某某、陈某之间是一种借用关系,同时被告陈某出借车辆不存在过错,故被告陈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对苏E×××××轿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同时结合双方驾驶的车辆确定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对苏E×××××轿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原告上下肢长度相差达不到2cm,具体是否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高某某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昆山市交警部门已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事故认定书,三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故对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因事故双方均驾驶的机动车,对事故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纵新四承担70%。被告纵新四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在本案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被告昆山中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予以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承保了苏E×××××中型箱式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对于本案的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赔付70%,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对本案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认定36097.91元,其中原告支付13097.91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2015年2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事故当事人有权请求承保肇事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本案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232832.13元,其中包含药店购药费用为10393元,被告人保苏州公司主张扣除,本院认为该部分用药均发生在原告的治疗期间,且均为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用药,与原告伤情相符,在被告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该部分用药不应用于原告治疗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康复用品费用128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且被告孙某、人保苏州公司、安诚财险扬州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陈伯友诉孙某、华新公司、人保苏州公司、安诚财险扬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认定陈伯友在本起事故中共造成损失24573.55元(医疗费1498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8334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施救费50元),并判令人保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伯友14184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项下5000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9134元、财产损失限额项下50元),被告安诚财险扬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伯友5610.36元,被告孙某赔偿陈伯友623.37元。苏K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因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先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100万元)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世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贺鱼洋及何赛赛不负事故责任的结论,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夏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世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沪D×××××号中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被告上海运输公司,被告上海运输公司对黄世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贺鱼洋系苏E×××××号轿车内乘坐人,故被告苏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故其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172732.18元,先由被告人保吴某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财产损害赔偿金限额内赔偿111600元(医疗费用限额已在前一案件中赔偿完毕)。超出交强险部分61132.18元,由被告史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48905.74元,并由被告人保吴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担。至于被告史某某已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考虑到支付便利,该款由被告人保吴某支公司在应赔偿原告的理赔款中予以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被告史某某。综上,被告人保吴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50505.74元,支付被告史某某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原告毛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口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原告毛某某、被告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钱文华在2017年6月11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主张赔偿的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内容完整,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本院对其内容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各项赔偿认定如下:1、医疗费56475元,保险公司提出对“海绵垫床垫”收据金额为55元及小便器收据为9.8元不予认可,根据赵某某的病情,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金额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3、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4、残疾赔偿金60228元,40152元/年×20年×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的医药费以医院的票据为准,住院过程中使用的伙食费111.60元不属医药费范畴应予以剔除,经审核认定医药费73386.97元。被告平安财险江阴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部分免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按住院治疗38天,每天50元计算。被告李某某、平安财险江阴公司质证意见,认可18元/天计算38天。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的该项请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3.营养费3000元,按司法鉴定意见营养60天,每天50元计算。被告李某某、平安财险江阴公司质证意见,认可15元/天计算60天即9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辩称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存在瑕疵因此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的鉴定报告系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份鉴定报告存在错误,其提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对于其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辩称的需要扣除10%的费医保用药的意见,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既未提供相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也未提供其与相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的差价,故本院对于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苏州居住生活满一年,故在本案中,原告可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其损失。在本案中,各项赔偿明细为:1、医药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医药费以票据为据,江阴市骨伤专科医院的病历已补充提供,经审核认定医药费13997.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按住院8天,每天18元计算。被告王某某、平安财险张某某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3.营养费450元,按司法鉴定意见营养30天,每天15元计算。被告王某某、平安财险张某某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定营养费450元。4.误工费25705.56元,按4284.26元/月计算6个月。提供张某某市科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表、个人收入完税凭证印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翟某某的误工费问题,虽然翟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目前无法得出误工费用27348元的结论,但上诉人在二审中计算结果与该数字相差不大。翟某某在银行工作,其认为工资每年递增,根据考勤率的不同有不同的变化的陈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翟某某一审时提供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可以确认翟某某固定薪资、奖金、补贴扣发共计27348元,该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上诉人并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故上诉人太保沧浪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书均未体现其2014年8月6日在江苏盛泽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5793.94元与本起事故存在关联性,故对此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医疗费发票中的救护车费130元,因其另主张交通费,本院计入交通费中,不再计入医疗费;关于医疗费发票中的非医疗服务费用42.10元,本院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支持;关于其在江苏吴中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附二院大药房购买的人血白蛋白,根据其病历资料中记载“患者一般情况较差,血压下降、进行性休克表现”,以及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出具的证明记载“因补充人体营养需要,需要在挂水时配比一些人血白蛋白功能的药品,故要求家属在医院外的药店配一些人血白蛋白药品用于挂水”,本院认定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予以支持;关于其在药店购买其它的药物费用共计4696.70元,因无相关病历资料相佐证,本院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及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程明明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驾驶非机动车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明明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保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为苏E×××××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结合原告与程明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程明明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致本院对程明明、杜某某之间的关系难以查清,杜某某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保高新开发区支公司还为苏E×××××小型轿车承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高新开发区支公司还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明明的车辆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核定如下: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原告及被告许华民提供的证据,本院核定医疗费共37785.34元,被告人寿财保相城支公司未提供替代用药清单,故对其扣减非医保用药辩解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鉴定费2520元,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本院予以认定;考虑原告伤情、就医远近,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400元;被告人寿财保相城支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反证,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另原告为苏州大市范围内户籍,应适用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61周岁,故本院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年、19年、系数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被告张新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代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苏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因被告张新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人保苏州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新建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传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王家传伤前已连续在苏州太仓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苏州地区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凡户籍地为苏州或伤前在苏州连续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的受害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适用江苏城镇标准计算。另,庭审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袁仁双明确表示其放弃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并要求本案交强险勿需为其预留、优先赔偿给王家传,本案到庭原、被告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家传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按商业三者险条款理算。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对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营养、护理和误工期限有异议,认为期限过长,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三期认定存在错误,且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李某某的相关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48268.86元,并提供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两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营养费。本院确认营养费按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郭某负主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郭某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郭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虽对鉴定的伤残结果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其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因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74025.76元。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原、被告对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事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结合原告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确搭乘其已超过12周岁的弟弟,已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影响,本院酌定机动车方承担90%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方自行承担10%的过错责任,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故王某某不负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苏E×××××号轿车向被告安盛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故被告安盛保险苏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对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原告主张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应由安盛保险苏州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参照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90%的赔付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芮从兵受雇于被告胡某某驾驶苏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才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安某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保吴中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被告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原告所受的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吴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被告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不足部分,因被告胡某某、安某公司系挂靠关系,由两者连带承担。上述原告各项损失中,医药费689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73725.6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人民财保吴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已给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依法认定,对此,本院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作有效证据采用,即胥爱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袁某某无责任。因胥爱东驾驶的苏J×××××大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苏州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在徐州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袁某某相关损失首先应由苏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徐州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被告杨某垫付的费用,本院一并处理。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36027.92元(已扣减伙食费761.5元)、营养费540元(60天×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26天×18元)、护理费4800元(60天×8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侵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琼琼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琼琼所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抗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曹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曹某某具有逆向通行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邹某某65%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邹某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在此基础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系在保险期间内,故平安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直接由被告根据责任予以赔偿,再依保险合同进行理赔。现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栋梁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中的另一伤者王某不负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驾驶的均为机动车,故由被告李栋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经审核原告治疗相关病历及票据等证据,原告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认定为76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住院天数为19天,标准为18元/天,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2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票据金额合计39487.02元,且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医疗费39478.0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钟楼支公司及被告亚太财保承德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非医保用药清单及替代用药清单,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营养费,按50天计算90天,认定4500元。4、护理费,按100元天人计算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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