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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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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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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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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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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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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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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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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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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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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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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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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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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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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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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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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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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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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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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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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案发后,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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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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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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