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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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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严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严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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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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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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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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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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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周某甲)(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周某甲)(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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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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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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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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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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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敬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敬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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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中环)(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中环)(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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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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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彬)(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彬)(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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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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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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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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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漆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漆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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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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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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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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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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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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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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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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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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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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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自首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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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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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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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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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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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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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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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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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又认罪认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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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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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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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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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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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从保护民营经济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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