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等人包庇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等人包庇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及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签订了谅解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