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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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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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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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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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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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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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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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