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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爱华与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华补充了居住情况相关证据,与一审时其提交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李爱华虽为农村居民,但其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能够证实其在发生本次事故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随着该地区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结合本案实际,对上诉人的损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本院综合审查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对上诉人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更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诉人李爱华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上诉人补充了相关证据,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数额应予变更,应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即25755元/年×20年×0.1=51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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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被告赵某某具有所驾驶车辆的驾驶资质,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贵兰虽然系夫妻,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赵贵兰对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案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与原告杜某某根据其过错进行分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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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济南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单据费上显示户名丁某某的用气地址为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以西时代翰城小区B1号楼02单元01层东室,平阴县供电公司收据中载明客户名称丁某某1-2-101,与土楼村委会的证明能相互印证原告丁某某居住在城镇。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2月27日22点30分许原告丁某某驾驶鲁AT9796号二轮摩托车,沿湖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时,撞在被告张勇驾驶的登记在被告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停在平阴县湖溪街道路右侧的鲁P65444/鲁PU280挂豪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丁某某受伤。后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认字【2017】第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丁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2日出院,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用111837.13元。2017年6月29日再次入住平阴县中医医院,同年8月8日出院,住院40天,花费医疗费44268.39元。以上医疗费合计156105.52元,住院天数共计104天。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民保险聊城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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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鲁PF1039/鲁PFE55挂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腾达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车辆的所属情况,故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登记车主即被告腾达运输公司承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为17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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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徐某某驾驶鲁P65740重型普通货车沿王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镇臧庙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平阴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闫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故车辆鲁P65740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徐某某依法赔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2624.8元,经计算医药费实际花费32174元。原告提交的安庄梁氏正骨的2张收据及臧庙村卫生室的2张票据,费用总计3376.2元,因上述几份证据均不属于正规票据,且没有相应的病历作为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医疗费28797.8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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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楚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戴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戴某某受伤,原告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由原告戴某某承担70%、被告楚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楚天舒将车辆交由具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楚某某使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鲁PVB829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理应首先在交强险剩余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戴某某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楚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戴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原告戴某某提交的三份山东省立医院门诊预缴金收据,无门诊收费结算票据与之相互佐证其实际花费,故本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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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用的问题。鉴定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也并未明确对鉴定费用进行约定,故上诉人关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陶业喜驾驶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张洪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张洪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又将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和韩金良驾驶的鲁R×××××号二轮摩托车撞翻,致刘某某、韩金良受伤,车辆损坏,其中陶业喜承担全部责任,张洪刚、刘某某、韩金良均不承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与韩金良具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请求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韩金良承担无责任交强险赔偿责任无依据。另案受害人韩金良和刘某某的损失发生与陶业喜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张洪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具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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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江与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效,应予采信。原、被告应按2:8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系本次事故侵权人,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先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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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淑梅与被告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号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但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本案事故中,肇事车辆鲁P×××××/鲁P×××××半挂车的主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限额50万元),该车挂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限额5万元);鉴于本次事故造成刘中明、邵淑梅、李善明受伤和车损。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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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需与被告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杨某系被告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的司机,所驾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在被告大地保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限额30万元)期间,且本案原告同时起诉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据此,被告大地保险聊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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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6月15日17时40分,被告史某某雇佣范正亮驾驶鲁P×××××号货车沿东阿县铜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庄路口时与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向南拐弯曲绪忠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曲绪忠经抢救无效死亡,无牌三轮汽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交警支队东阿交警大队认定范正亮、曲绪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责任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人保济南公司虽对原告的医疗用药花费及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院递交医疗用药花费评估及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杨某某与死者曲绪忠家属达成的前述交强险限额分配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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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某某、阳谷中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属先行垫付行为,原告获得赔付后,应当将该款项返还被告韩某某;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因寄予同情照顾给付原告的5000元,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属被告对财产权的自愿让渡,其要求原告返还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致的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53372.9元(门诊费126.64元+神经外科45104.7元+泌尿科32566.34×25%,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剩余43372.9元)、误工费69.75元/天×180天×80%=10044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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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国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张某与万胜国发生交通事故致万胜国受伤,车辆损坏属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胜国、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河北E×××××号车未投保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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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某某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鲁P×××××号车在平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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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2015年12月28日22时00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国玉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刘某某虽对交警部门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个人主张,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予以采信;原告刘某某虽年满60周岁,但有证据证明依靠耕种土地和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事故发生当时是装木材回来的路上所发生,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对二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单方鉴定费1900元,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单方鉴定不认可,经重新鉴定后又改变了原来的鉴定结论,故原告应承担自行委托的鉴定费1900元。二被告的其他异议,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对其异议均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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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事故中,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期间,为此,被告太平洋保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因本案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本院认定被告曲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且本案原告骑自行车与被告驾驶机动车相撞,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曲某承担70﹪为宜,鉴于被告曲某属无证驾驶,车辆所有人及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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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朱某某驾驶助力二轮摩托车与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金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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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阔与杨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杨某某驾车与刘广阔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广阔受伤,车辆损坏属实,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广阔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某应当对刘广阔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鲁P×××××号车在联合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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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英与韩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9,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06.22元/天*60天+93.18元/天*17天=13957.26元,本院认为原告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6、7、8,对于护理费支持206.22元/天*17天+93.18元/天*60天=909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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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国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焦国强驾车与陈某某停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国强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焦国强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应当对焦国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鲁R×××××鲁R3981挂号车在人保菏泽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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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行进与陈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崔行进和被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崔行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38866.18元(医疗费29013.48元+门诊检查费1852.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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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聊城公司对原告证据6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经其申请本院委托,2014年9月24日,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临鉴字第58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时某某头部和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额骨骨折,左眼青紫肿胀,不能睁,左筛窦积液,做上颌窦积液,脑脊液鼻漏(左),属于十级伤残。双方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故本院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对证据8、10经被告人保聊城公司参与本院核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证据1-10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6月6日7时30分许,孙某某驾驶鲁P×××××号普通小型客车沿S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时某某驾驶的鲁P×××××号二轮摩托车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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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董道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董道义与郑宏波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郑宏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道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董道义应对杨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由被告董道义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被告董道义系被告路志敏的雇佣司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路志敏承担。被告路志敏的车辆挂靠于广龙物流公司,故广龙物流公司应与路志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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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业经庭审出示和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本案事实及原告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证据1-11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2日11时30分,王某某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沿S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2月16日,原告在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41218.09元,检查费1150元。2015年1月21日,聊城市诺特锐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6号鉴定意见认定:姜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右侧锁骨二次手术费用需6000元,右侧骼骨二次手术费用需8000元左右;伤后112天内需陪护,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出院后需1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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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彬诉魏某某、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事故对原告造成的伤害程度及当地经济水平,本院酌定1000元。13、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其损伤属十级伤残,递交鉴定结论为凭,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人亦不能证实其主张成立,依法按农民标准即10620元/年计算。为此,残疾赔偿金为10620元/年×10%×20年=21240元。14、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其母焦桂智为农民,共生育三子,递交身份证、户口页、所在村委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凭,应予认定;被抚养人焦桂智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69周岁,按抚养11年计算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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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吴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的鲁PQK2091号小型轿车与吴怀伟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王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怀伟无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夫妻两人从2008年12月17日起,至事发时,一直在县城从事经营火锅,并在县城居住,应视为城镇居民,原告要求的按城镇居民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坤达成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此被告吴某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前原告撤回了对吴怀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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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门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门某某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鲁冀D×××××冀DUE64挂重型半挂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朱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要求剔除非医保用药和治疗非交通事故的用药,本案向其释明权利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该行为是对自行权利的放弃,对其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系被告馆陶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颜士英将事故车辆顶给被告门某某,该行为应视为将该车卖给门某某,门某某为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又是该车驾驶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颜士英的起诉,颜士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应该购买交强险但实际没有购买,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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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与蔺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蔺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蔺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鲁P×××××号车在紫金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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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娟与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冯玉营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鲁J×××××号车与赵修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鲁P×××××号摩托车相撞后,鲁P×××××号车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并造成乘车人孙秀娟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冯玉营、赵修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秀娟、刘某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冯玉营、赵修成应当对孙秀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冯玉营、赵修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视为二被告均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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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联合财险聊城公司认为原告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并应剔除非医保用药,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评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治疗费用予以确认。原告证据1-9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本案事实。对相关证据证明的相应损失,本院审核后予以确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8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在联合财险聊城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鲁A×××××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阿化肥厂北门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8日,原告在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45418.43元由被告王某某支付。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11日,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23985.16元。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3242.06元,结算单据盖有医保已报销字样。原告另支付检查费等12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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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赵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鲁APB×××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支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原告。关于被告张某某承担的赔偿款项,由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鲁AP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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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鹤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原告主张赔偿30%,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将原告损失分析如下:医疗费63872元,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定。误工费,原告因伤致残,误工期限应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8天。误工标准,原告租种近100亩土地种植,劳动强度较大,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117元/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妻子及母亲护理并无不当,其主张妻子日工资117元偏高,应参照山东省居民标准每日62元计算为宜。原告母亲护理标准参照护工标准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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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以赔偿35%为宜。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应由被告史某某、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告联合财险东阿公司对伤残及车损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认可。将原告损失分析如下:医疗费7712.82元,有证据印证,应予认可,但其中包括复印费6元,应予扣除。误工费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丈夫、女儿护理并无不当,但计算方式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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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各被告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作出的夏公交认字[2017]第06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任某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3327元、营养费2700元及残疾赔偿金27908元,原告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认定原告实际住院为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3900元。对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广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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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各方无异议,应予认定。关于原告徐某的损失,医疗费82903.03元,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定。原告主张在夏某县淡官屯西村卫生室的花费4185元无正式单据,且也无当时的治疗康复情况予以印证,其主张不予支持。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300天,被告辩解应计算受伤至评残前一日,共计92天,其辩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按居民服务业的标准主张日误工费121.4元,与受伤前夫妻共同经营维修店的事实相符,客观合理,应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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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华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李淑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李淑华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李淑华的医疗费主张,其中夏津县人民医院花费4739.54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单据为证,并有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单据予以采信。对齐鲁医院的医疗花费32630.96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单据及门诊收费票据为证,并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用药清单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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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珍诉栗某某、栗某某、蔡某、王某某、郭玉某、栗某某、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关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原、被告分岐较大,经夏津交警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事故形成原因系王某珍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和栗某某、蔡某、王某某、栗某某占用道路从事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根据第一现场作出的重要的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应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本案中,被告方在上下班时间将大中型拖拉机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将电线杆进行装车,且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被告在交警队的陈述,除不在现场的栗某某外,被告栗某某、王某某、蔡某均认可事故发生时已装上一根电线杆,且继续在橇杆,说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方正在整个的装车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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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卢镇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卢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雇佣活动中,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未按损伤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减轻被告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应在鲁P×××××(鲁P×××××挂)号“乘龙”牌重型半挂车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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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苏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孟某某未按规定掉头,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未确保安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在交强险限额外,被告苏某某应承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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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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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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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作为第三人依法享有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用。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商业三者险的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0%。对原告要求轮椅费用,原告仅提供了购买发票,没有医疗机构证明确属必要,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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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山东省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曲英俊驾驶的注册登记在山东省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西安至汉中方向1177KM+684M处,因超载且车速过快导致所驾驶车辆与前方的车辆车发生碰撞,引起4辆车连续碰撞。在碰撞过程中,将站立在应急车道内的人员胡坚、周某某、白永、张钢、周亮、胡会斌六人撞伤,造成五车受损,六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英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新贵、陈贵祥、胡坚、周某某、白永、张钢、周亮、胡会斌,不负事故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登记在山东省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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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工资为5400元/月,其日工资认定为180元/天(5400元/30天),护理人员王吉勇为东阿金鼎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护理费标准依原告诉求按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为173.75元/天,护理人员路秀菊工资为4300元/月,其日工资认定为143元/天(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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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红某与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东阿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凌晨4时30分许,夜间无照明路灯,原告驾驶摩托车应慢速、谨慎、注意观察、提前预防;事故现场虽堆放了沙石,但原告递交的证据2显示,非机动车道仍有安全行驶空间,如提前注意,可以离开沙石行驶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为此,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能做到慢速、谨慎、注意观察、提前预防,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常规,公路上一般情况下不会无标识的任意堆放沙石,由于沙石的异常、突然出现,超出了行人惯有的注意义务要求,为此沙石的堆放者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公路局虽然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日,对事故发生的进行了巡查,但该证据属其巡查人员自行记载,可信度较低,根据事故现场确有沙石存在,且经鉴定沙石第三个的发生形成有一定的原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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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莘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可以认定原告张某某系鲁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其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2、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1191元,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门诊票据字迹不清,经仔细辨认,支持原告医疗费960元,对于剩余费用,原告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3、关于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认定原告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且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鉴定费1300元系原告确定其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中国人保聊城分公司认为该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该项损失,被告中国人保聊城分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承担。4、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92.35元/天*170天=32699.5元,本院认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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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某、李某等与臧序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臧序国违章驾驶并承担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鲁P×××××三轮车未依法缴纳交强险,违反法律规定,臧序国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臧序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确定的张红某的损失为1、残疾赔偿金89305.6元。2、误工费7712.2元。3、护理费5144.8元。4、营养费27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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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华与柳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柳某某驾驶的鲁P×××××号轿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鲁P×××××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柱华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虽对的原告的单方鉴定有异议,本院向其示明权利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及缴纳相关费用,是对自行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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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孙某某驾车与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鲁P×××××号车在大地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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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中人保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事故中,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在被告中人保聊城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期间,为此,被告中人保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因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与被告孙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过付,应支持。本案焦点之二为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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