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谢某犯罪后,主动报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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