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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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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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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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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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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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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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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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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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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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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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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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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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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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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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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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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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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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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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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雇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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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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