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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宫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王某某受伤,被告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由被告宫某某承担70%、原告王某某承担30%的责任。黑D56289/黑D5059挂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宫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为38697.4元,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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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赵某等与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系原告实际支出,对各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据依法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3.原告赵某主张的拆检费2600元,被告刘某、瑞嘉物流公司、人保绥化公司有异议,认为拆检费用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的意见依法有据,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殷某提供的证据,其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某主张的救护车费用属于交通费,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护理人数,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00元。原告殷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并残疾,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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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刘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富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田振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刘某某辩称的对原告头部的损伤应自身承担责任的抗辩,公安交警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划分,故被告刘某某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刘某某虽对原告丁某某的伤残鉴定等情况提出异议,但作出该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系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且被告刘某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的鉴定情况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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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2、3、4、9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财保广州公司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6关联性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证据5、6予以认定。被告财保广州公司虽认为其不承担鉴定费,但证据7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应予认定。经本院核实,证据8中的《证明》属实,该证明有该宾馆的经营者杨生根签名。同时证据8中的工资表加盖了该宾馆印章,原告亦提供了事发前一年的工资收入清单。结合被告财保工资公司对证据9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8应予认定。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被告赵某驾驶粤A6E32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吉水县黄桥镇往县城方向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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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索等与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赵明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索、邸云玲、王楚涵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赵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原告无责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因此被告赵明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明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王索、邸云玲、王楚涵的损失,首先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赵明、及福腾运输公司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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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于等全、绥化市远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出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理应获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权利。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主要责任,于等全负次要责任,原告于某某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适当、客观公正,应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起交通事故中,另有一名死者李某甲近亲属亦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314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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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支公司、金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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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峰与黑龙江省绥化市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松原大队处理,作出吉公交认字【2016】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用法律把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本案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首先由事故中有责黑M0XXXX(黑MXF87挂)号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即被告平安绥化中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和无责任黑MG9711(黑MW098挂)号车辆以及吉JXXXXX(冀A3C67挂)号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即被告平安绥化中支和太平洋松原中支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再由有责黑M0XXXX(黑MXF87挂)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公司即太平洋长春中支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中存在多名伤者,因此应当由上述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在同一个交强险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按照损失比例予以分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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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绥化市宏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诉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华光无责任。被告朱某驾驶的黑MG9897黑MW2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问题,因原告住院期间无流食记载,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主张过高,但考虑原告确有花费,本院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问题,因原告受伤前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应当依据城镇标准计算相应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因原告主张过高,故本院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其父亲未满六十周岁,且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复费用问题,因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对该项损失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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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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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侯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瞭望不周,所驾车辆将原告赵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侯某某所有的辽EK7285号雪佛兰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对于原告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即本案被告侯某某予以赔偿。原告赵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23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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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军、任某某与柳某某、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被告柳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无任何反驳证据,应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来确定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即: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国军无责任。被告柳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国军、任某某受伤,并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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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连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经康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春亮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甘连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EG0XXX号货车在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甘连赔偿保险金,故原告甘连对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春亮根据事故责任按70%比例赔偿。因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张春亮的起诉,故对张春亮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本院不予审查。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原告医疗费为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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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盛某等与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崔红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支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崔红雨和绥化盛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还有陈阳、罗偲佳受伤,本院酌定为陈阳、罗偲佳在黑MA48**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和死亡伤残限额内共计预留50%的份额,即预留60,000元。原告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分析如下:1.医疗费依据票据认定为44,367元,原告自愿放弃已经在意外险中理赔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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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惯大与宫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焦惯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经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岚公交认字(2016)第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宫海波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宫海波应承担原告焦惯大因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黑L×××××、黑L×××××挂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黑L×××××、黑L×××××挂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其应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就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宫海波已经预付的医疗费20000元,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赔付原告焦惯大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直接给付被告宫海波,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因其为退休职工,且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收入并未减少,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及被告辩解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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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柱与陈德某、于占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事故事实,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陈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光柱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陈德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饮酒后(属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保险不足部分的损失,因被告陈德某系借用的被告于占水的车辆外出为其父办事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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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柱与李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费用,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机动车车辆的所有人,疏于管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原告请求其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理的费用:医疗费,依据医疗票据,应为56,859.54元,依据鉴定意见,内固定取出费用约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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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蔡某某、张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颜廷新无证驾驶冀J×××××货车与被告蔡某某驾驶的冀R×××××(冀R×××××)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冀J×××××货车后斗上的原告杨某摔下受伤,颜廷新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且到庭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原告主张主、次责任按7:3比例承担,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告人保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大庆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30%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红某按30%比例承担,被告蔡某某系张红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故被告蔡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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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李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的规定驾车行驶,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驾车行驶,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所有的黑EH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该车肇事,应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70%,由被告周某某承担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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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德林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孙德林应对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孙德林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安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在人民财险哈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因此人民财险安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民财险哈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对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10224.94元(包括病历复印费14.50元及急救医疗费236元)的诉请,根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复印费票据,本院支持10221.94元;赵某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的诉请,根据住院时间,参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日均100元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9000元的诉请,根据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18392元的诉请,根据2016年城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11元的标准及鉴定意见,其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2000元的诉请,根据2016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52435元的标准及鉴定意见的医疗终结时间,本院支持17478元;赵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51472元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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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对因何评定原告伤残进行了相关论述。二被告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安某支公司向法庭举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1份,证明发生事故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险及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12时16分许,案外人邢海涛驾驶黑M×××××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桦川县悦来镇西环路交叉路口,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桦公交认字[2017]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海涛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冯宝某该起事故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查邢海涛所驾驶的黑M×××××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产保险绥化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均在承保期内。原告受伤后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佳中医院司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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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舰与张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友舰与张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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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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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李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医疗费59607.06元,其中56607.06元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支持;其余3000元专家费未提供正式票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扣除20%非医保用药,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符合住院期间和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提供了有关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支具费1800元,提供了诊断证明书和相应发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10467.19元,提供了住院期间护工协议和护理费发票,出院后护理费符合护理期间和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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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某某与刘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畅某某与刘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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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詹某某与李某某、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詹某某与李某某、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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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苟喜彬、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苟喜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驾车行驶,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所有的黑AFXX**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该车肇事,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白某某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苟喜彬和白某某承担;由于肇事后被告苟喜彬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故该起事故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原告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67,830.61元、误工费37,378.00元(56067元÷12个月÷30天×2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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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拜泉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就本案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事故认定书,本院确认被告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过错责任,因其系被告拜泉鑫通公司的司机,且黑B×××××/黑B×××××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拜泉鑫通公司,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拜泉鑫通公司承担。黑B×××××/黑B×××××挂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绥化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阳光财险伊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22518.92元,系原告因本次事故致伤所支出的药费,被告拜泉鑫通公司经办人王树辉为原告垫付药费700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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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桂兰与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祝桂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被告宋海雨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祝桂云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宋某某驾驶的黑XX号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合理的赔偿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对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费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宋某某予以赔偿。被告宋某某在庭审中对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书有异议,但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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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花、徐某某与马某某、姚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姚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视为对原告诉请事实的认可。其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认原告李淑花、徐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侵权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淑花、徐某某主张的交通事故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主要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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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龙凤区东光社区龙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虽系大庆市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11年至今始终居住在该社区,其主要生活来源也来自大庆市。被告杨某某质证无异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想证明的问题,我国在2011年已经实行居住证制度,已经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人员都在公安局登记,如想按照城镇标准获赔偿,得有相关公安证明,因此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想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黑龙江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一份,来源于黑龙江众维司法鉴定中心,欲证明曾某某颈椎前路减压植骨融合钢板固定术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39194元;曾某某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六个月;曾某某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护理共三个月;曾某某取内固定费用玖9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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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关某某、第三人赵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淑娟乘坐赵某强无证驾驶的无牌照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在哈阿公路北口由东向西上哈阿公路通过新乡村道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在哈阿公路行驶的由关某某驾驶的黑M00590号别克牌轿车相刮撞,造成无牌照钱江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赵某强、无牌照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马淑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阿城大队认定赵某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关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淑娟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案中,本院认为赵某强承担70%的责任、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因关某某驾驶的黑M00590号别克牌轿车在人寿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寿财险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赵某强和关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本院支持马淑娟的医药费41,63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合计52,431.0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8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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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驾驶×××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货物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车已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商业责任保险,被告应在30万元的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予原告赔偿。原告此次事故的合理合法的请求项目有,1.医药费:望奎县人民医院55016.26元、哈医大二院46801.96元、踝固定架300元、医院外购药208元,合计102326.22元。2.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215日,每日100元,即21500元。3.营养费,90日,每日100元,合计90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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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皮英军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两次实际住院护理费天数为31天加上29天。原告朱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再行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2、残疾赔偿金51472.00元(25736×20年×10%);3、护理费12467.00元(31天×137元/天×2人+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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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关于医疗费6704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30天×100元/天)、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天)的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与原告争议的主要焦点:1、原告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里居住、打工,要求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有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2、医疗项下和伤残项下各项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和具体数额是否予以支持。3、本案诉讼费与鉴定费应由原、被告哪一方负担及各应负担多少的问题。对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1、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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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董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医学或者事实方面的证据及依据,也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但是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条第(四)项鉴定张某某护理期限120天。第(六)项鉴定张某某二次取出内固定物期间护理期间60日。保险公司认为期限重复,本院支持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关于营养期限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庭审其它事实的认定:1.医疗费是否扣除外购用药。本院认为,张某某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院的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核款249614.41元。对保险公司主张外购药4656.5元没有医嘱和正式发票,本院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关于用血互助1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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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提一审法院判决计算护理费存在错误的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对刘丽萍进行鉴定时,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刘丽萍没有提供在省中医药大学二院住院期间的病志材料,原审法院依据刘丽萍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提误工费计算数额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该案中,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中写明医疗终结期为六个月,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六个月误工费依据充分。对于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提一审判决交通费500元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被上诉人刘丽萍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肇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到省中医药大学二院住院治疗,应当发生部分交通费,原审判决支持500元交通费数额在合理支出及赔偿限额范围内。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提以上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提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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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哈尔滨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肇东正阳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消费者张某某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必要保障,故上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张某某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在通常情况下对当时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并且在没有明显障碍物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负有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显失公平。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的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性,其提出的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的伤残与滑倒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标准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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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判决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问题。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十级伤残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的五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均值为12.5%。因此,被上诉人王某某十级伤残不能被有参与度12.5%的五级伤残予以吸收后计算赔偿的数额。原审法院对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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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孙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一份证据,因孙某某否认其收到该保险条款,阳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出将该保险条款向孙某某进行送达的相关证据,故该份保险条款对孙某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该份证据亦不能证实其提出的反驳主张,即对孙某某的损失应按照何种比例进行赔偿,因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比例赔偿的依据,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二份证据,仅凭该投保单中的“声明”,也不能证明阳某保险公司向孙某某交付了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加之该投保单载明的内容与孙某某举示的保险单所载的内容相冲突,故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孙某某举示的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交易明细二份,欲证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依法执行完毕,相关赔付款项已经执行给孙某某本人。阳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中并无孙某某名字,也未加盖银行公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及与孙某某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虽然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但该清单上明确标注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字样,该清单打印用纸也系中国农业银行的专业用纸,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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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第一、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己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鉴定机构己经作出鉴定结论后续医疗费4,000.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第二、关于护理费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己经提供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是城镇居民,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第三、关于残疾赔偿金,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上诉人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判决伤残赔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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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邓立国、绥化市中远恒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邓立国所驾驶的五菱牌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立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因邓立国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在没有证据证明邓立国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与邓立国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为同一车辆的情况下,其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邓立国在绥化市中远恒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购买的五菱牌面包车,并于次日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在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状况一项中明确载明:“无号牌五菱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该事实与绥化市中远恒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邓立国在其公司购买五菱牌面包车,公司为其办理了保险手续,后该车发生事故,邓立国又将事故车辆返还给公司的事实相互印证。故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不能提供邓立国所投保车辆与肇事车辆不是同一车辆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邓立国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其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为同一车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正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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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臧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虽然对一审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标准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且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臧红星向法庭陈述了其在城镇工作和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所居住社区证明。上述证据可证实被上诉人臧红星确系在城镇工作和居住。综上,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臧红星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云丽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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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波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汪海波主张车辆损失费80000元、医疗费72786.58元、护理费16758元、伙食补助费12000元,误工费48881元、伤残赔偿金51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邮寄费30元、营养费12000元、拖车费300元、存车费120元、交通费3374元、鉴定费3310元是否应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损失。因交通事故,汪海波所驾驶的车辆已由平安财险公司定损80000元,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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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国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对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做出赔偿。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哈双大队对事故所做的认定,王国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可确认原告合理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207456.76元,原告只要求赔偿原告本人垫付的医疗费650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韩某某自行支付65000元医疗费,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0000元,案外人张龙义为其垫付132456.76元,韩某某只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垫付医药费65000元,张龙义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另案处理),门诊费334元,两项合计65334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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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迟某某、郑某、肇东市三通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迟某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能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放任二次事故的发生,并驾车逃逸,迟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作为雇主的郑某应与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迟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平安财险公司作为迟某某驾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付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方迟某某、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平安财险公司在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付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31363.01元的诉请,根据其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32295.25元的诉请,根据2013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及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的诉请,按照其实际住院95天及每日给付50元的标准,其诉请合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10618元的诉请,本院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320元标准及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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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某与陈海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海民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国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海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海民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系薛淑敏所有,且已向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陈海民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国某某被撞伤,依法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的收款凭证为准。国某某主张的医疗费24982.23元,由阳光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14982.23元由陈海民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天50元确定,支持住院41天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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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结合病历记录、用药明细等确定为98,278.07元;伙食补助费3,100.00元(100/天×31天);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与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为13,190.96元(52333元/年÷365天×92天);误工费原告虽提交在城镇居住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误工证明,因此其误工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5,072.67元(22609元/年÷12个月×8个月);交通费93.00元(3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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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乙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其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接受劳务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认为李某某在黑M×××××、黑M×××××号重型半挂车上的身份为押运员,不能作为司机驾驶车辆,且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但原告具有驾驶事故车辆的驾驶资格,被告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李某某为押运员且押运员不能驾驶车辆,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李某某因躲避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非在劳务关系中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事故的发生并非其故意造成而是存在过失,故原告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其对本次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原告驾驶的黑M×××××、黑M×××××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为100000元,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刘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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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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