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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