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为自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刘某某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为自首,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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