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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庄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8月1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6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冀c*****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昌黎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晟禾小区幼儿园东丁字路口转弯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口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倒地后又被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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