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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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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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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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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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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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