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为3000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法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法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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