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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