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20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福州市长乐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大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胪峰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在路右机动车道上行驶至元生财富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前中部位碰撞了由元生财富酒店门口进入红绿灯路口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72岁)骑行的二轮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王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20日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协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日,廖某某以补偿款方式另行给付了王某某家属人民币8万元,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居民身份证收交证明函、死亡户口注销单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涉案客车行车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就事故赔偿问题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补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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